「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為喺2014年衝擊政府被判入獄,佢聲稱喺東頭懲教所服刑期間,畀懲教人員下令「剝光豬」同踎低回答提問幾分鐘,屬於「人身侵害同行政失當」,所以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懲教處索賠;審裁官日前作出裁決判黃之鋒敗訴,更指佢證供「南轅北轍、自相矛盾」,一邊話自己受辱,但一邊唔提供細節。老實講,如果覺得自己受辱,點會連事情細節都唔清楚,甚至出現矛盾供詞呢?
證供前後矛盾
根據傳媒報道,暫委審裁官作出裁決時,雖然接納黃之鋒曾經「光身」踎低接受懲教員搜查,但就形容黃之鋒「似乎存在記得啲想記得嘅事情」,對事發經過只有籠統嘅時間,唔太記得當時嘅搜身動作、無提供證詞等等,供詞出現「不同版本、前後不一」,甚至直言黃之鋒供詞令人「難以置信」。
廣男就覺得,如果黃之鋒感覺到自己「人身」受到侵害,入稟、索賠都係佢嘅權利,不過如果供詞出現含糊、籠統同埋矛盾嘅情況,咁其他人又點信佢呢?好似佢向懲教署作出書面投訴時,曾承認懲教員「態度、語氣合理」,但喺審訊嘅時候就話人「語氣嚴厲」、旨在「震懾在囚者」等等,咁到底人家係語氣合理,定係語氣「嚴厲」呢?
政客不是「大晒」
老實講,黃之鋒人身有冇被侵害,法律上睇上去就唔成立喇,除非佢上訴兼且上訴成功!廣男覺得今次事件所反映嘅,反而係黃之鋒果種「自我中心」,覺得任何人都要畀面佢,甚至係「遷就」佢嘅個性,如果有人對待佢嘅方式令佢有不滿,佢都要搵人「找數」,之前入稟話畀警方鎖手銬單嘢,基本上都係同一道理。但係,政客唔係大晒,如果因為黃之鋒嘅身份所以喺坐監嘅時候得到唔同待遇,咁可能係另一種唔公平先真;更重要嘅係,坐監本身就係一種對違法者嘅懲罰,而懲教人員亦無可能好似學校老師咁溫柔,如果唔想坐監或者唔想畀人問話,最好嘅方法就係唔好搞事、犯法!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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