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傳統基金會日前發表年度《經濟自由度指數》報告,香港連續廿五年獲評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100分為滿分中獲得90.2分,是全球唯一一個總分超過90分的經濟體。然而,香港人卻不應該沾沾自喜,蓋因香港雖繼續榮獲最自由經濟體的美譽,惟魔鬼卻在細節中,傳統基金會將香港在法治方面的得分,由去年84.3分降至今年75.3分,原因是全國人大常委對《基本法》的釋法權,限制了香港終審法院的權力云云;明顯地,傳統基金會的說法並不公道,對香港法治作出斷章取義式解讀,實在令人憤慨!
傳統基金會說法不合理
在此,且讓我們先看看傳統基金會就「香港法治」方面下的評語:Property rights are effectively enforced and enshrined in the Basic Law, which serves in effect as the SAR's constitution. Commercial and company laws uphold the sanctity of contracts. The judiciary is independent, but Beijing reserves the right to make fin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Basic Law, effectively limiting the power of Hong Kong's Court of Final Appeal. Hong Kong has an excellent record of combatting corruption.(財產權有效執行及落實,同時獲「實際上被視為特區憲法」的香港《基本法》確立。商業和公司法確保合約是神聖而有效。司法獨立,但北京保留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有效「限制」香港終審法院權力。香港打擊貪污的成績出眾。)
傳統基金會就「香港法治」所作的評語,只有一句被基金會視為「負面」,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擁有終極解釋權的部份;就此,筆者必須與傳統基金會商椎。首先,香港終審法院在1999年12月3日,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劉港榕案》的判詞中對「釋法」正式表態,確認《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是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解釋權,不受香港終審法院是否提請釋法的限制,香港特區法院必須以其為準。
人大釋法乃香港法治一部份
換而言之,就連香港終審法院認同人大釋法權是香港法治的一部份,傳統基金會何解將之演繹為有效「限制」香港終審法院權力呢?這點,在邏輯和法理上已經說不過去。再者,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只曾釋法五次,每次都涉及全國性事務,從未刻意藉以干預香港司法獨立。
回到眾多基金會所列的香港優勢上,私有財產權、合約有效性、司法獨立、打擊貪污等,各項優勢之所以在回歸後得以維持,完全是要歸功於《基本法》,意思就是,若然沒有《基本法》的規定和賦予的權力,即使特區政府有多想維持上述優勢,最終亦會因為沒有法理依據而徒勞無功。
香港優勢來自《基本法》
不相信?且看《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的內容:「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 」、「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大家沒看錯,在香港,私有財產權之所以獲得確保,法源就是《基本法》。
打擊貪污方面,請看《基本法》第五十七條:「香港特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還有,《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所有主要官員,包括廉政專員。負責在香港打擊貪污罪行的廉政公署,獲《基本法》授權繼續運作,而且注明「獨立運作」;另外,作為廉署首長的廉政專員,亦按《基本法》歸類為「主要官員」,此一身份讓其領導的廉署可以有效監察所有政府部門和私營機構。
抽空《基本法》不合邏輯
傳統基金會所列的香港法治優勢,全部都是根據《基本法》而獲得有效保障,同樣地,基金會視為「負面」因素的人大釋法權,同樣屬於《基本法》的一部份,亦即香港法治的一部份。我們看《基本法》,必須全盤審視,而非享受著《基本法》賦予,包括法治在內的種種優勢之時,任意抽空同樣重要,屬於《基本法》重要組成部份的人大釋法權?若是如此,豈非輸打贏要、無視《基本法》的權威?無視《基本法》的權威,傳統基金會所列的香港優勢又豈會繼續存在?如此簡單的道理,真的那麼難以理解嗎?
圖片來源:香港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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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hk
5年前jthk
5年前j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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