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間香港大專院校嘅學生會或者臨時行政委員會發表聯合聲明,稱要反對「任何形式的國歌法」,要求政府撤回草案。綜觀他們的論點,大致跟公民黨黨魁楊岳橋的說法類同,包括稱《條例草案》中字眼模糊、沒有清晰定義,會淪為「政治檢控」、「政治打壓」工具,甚至以此與言論自由拉上關係。身為香港的天子驕子,聲明內容曾謬誤處處、錯漏百出,對早已存於《國旗及國徽條例》案例的法律概念置若罔聞,又無視香港司法獨立的事實,無限上綱將保護國家象徵演繹為「打壓」,實在惹人訕笑。
字眼模糊 條例成打壓工具?
對於這些大專院校學生組織把「政治檢控」、「政治打壓」之名加諸於《國歌法》身上,筆者請他們首先要明白,立法原則、應用與《國歌法》相近的法例,例如《國旗及國徽條例》早已存在,而根據過往的案例,諸如本港法院過去已有不少涉及侮辱、貶損的案例作出判決,法庭有一套公平、公正的處理方法,除非有人將來一心要侮辱、貶損國歌,否則即使律政司認為有足夠證據提告,相信法庭亦不會冤枉好人。
至於言論自由的問題,終審法院法官在1999年「吳恭劭國旗案」,已表明國旗及區旗法只限制市民某種發表形式,但沒有限制市民以其他形式發表各種不同政見的權利,而此種限制乃為了保護國家和特區的標誌,符合廣義的公共秩序,且限制並不過分,故此沒有違反《基本法》。若以相同標準套入《國歌法》,《國歌法》所限制的是不許人們侮辱、貶損象徵國家尊嚴的國歌,而此限制絕不影響市民以其他方式表達意見。當一眾學生代表揚言一些「國際原則」所指的言論自由甚至包括「批評或侮辱任何國家或其象徵物、政府、政府機構或公共官員」時,筆者質疑,有關「原則」是國際公約嗎?這是有法律效力且在世界各地通用的嗎?
別把侮辱當真理
當本港的學生代表視「侮辱」為自由、權利的同時,筆者認為這種「侮辱」的自由,正正就是現時社會有個別人士認為「自己大晒」的想法,因為要爭取心中的「真普選」,所以佔領了街道要路;因為要「保護」小販,所以用磚頭襲警;如今因為言論自由,又認為自己甚麼都可以侮辱一番。但他們可有想過,種種侮辱行為,在侮辱別人之時,其實最侮辱的,就是自己的身份和人格。
圖片來源:中大校園電台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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