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侮辱國歌「有理」?
【鐵筆錚錚】侮辱國歌「有理」?

早前在立法會提出有關新移民議案,但又缺席會議令議案「流產」的「甩轆」議員楊岳橋,被公眾責罵了一輪、沉寂了一時後又活躍起來,在接受外國媒體訪問時大力反對《國歌法》立法,一時稱「侮辱」是主觀感受難以界定,一時又稱任何人有言論、對人對事表達厭惡情緒的自由,試圖全方位否定《國歌法》。筆者認為,無論是反對派把《國歌法》與DQ扯上關係,抑或以「侮辱」國歌難以界定作為藉口,都充分顯示他們想做議員,又不想尊重國家象徵的矛盾心理,而楊岳橋作為大律師,更無視法庭會公正處理案件、「無罪假定」的法治精神。

 

侮辱豈是難界定?

 

《國歌法》與《國旗及國徽條例》的立法原意,其實相當類同,也是為了保護國家的象徵免受侮辱和玷污,以當年轟動一時的「吳恭劭國旗案」為例,終審法院表明有關限制乃為了保護國家和特區的標誌,符合廣義的公共秩序,限制並不過分,而且法例亦無限制人們用其他方式發表政見,所以楊岳橋把侮辱國歌說成「言論自由的體現」一般,在法在理都站不住陣腳。

 

事實上,「侮辱」是否主觀、難以界定的問題,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的回應非常值得參考。譚惠珠明言,律政司除非有足夠的證據,才可以舉證,法庭認為無合理疑點,才會定罪;有關法例對是否侮辱國歌的行為有清晰指引,亦列明在甚麼情況下會被視為侮辱國歌。換句話說,在完善的條例、《普通法》無罪假定的原則下,律政司在舉證以後,法庭會公正處理案件,衡量涉案人是否有意侮辱、玷污國歌,實在難以有人誤墮法網;所謂「侮辱主觀、難界定」以至有人容易墮入法網之說,明顯只是楊岳橋等政客恫嚇市民的「慣用技倆」。

 

奏唱國歌不等於要DQ

 

反對派盲反《國歌法》的程度,已經到達連立法會宣誓要奏唱國歌也想拒絕,甚至欲以此與DQ拉上關係,把有關法例「妖魔化」,但筆者必須指出,這些事情在立法前均可以充分討論,現時把兩者拉上關係實在言之尚早;如果個別議員不是有心挑戰甚至侮辱國歌,他們又害怕甚麼?難道他們可以宣誓效忠香港特區、擁護《基本法》,但就不能承諾不侮辱、不玷污自己的國歌那麼奇怪?如果連國家象徵都不願意去保護,還有必要去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議員嗎?這問題值得深思。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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