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反駁楊岳橋歪理 - 國歌乃國家象徵 必須立法保護
【鐵筆錚錚】反駁楊岳橋歪理 - 國歌乃國家象徵 必須立法保護

《國歌條例草案》鐵定下星期提交立法會,據報政府期望暑假前完成審議;一向為反而反、甚麼都反的香港反對派政客,繼續他們一貫的盲反立場,悖論盡出,其中公民黨黨魁楊岳橋近日接受英國傳媒BBC訪問時,堅持滿口歪理,一時說「侮辱」二字難以界定、一時又指「侮辱國歌」也是言論和表達自由,總之說來說去,就是要帶出「侮辱國家象徵有理」,論點之粗疏和橫蠻,實在令人咋舌。擁有大律師資格,卻不學無術誤導市民,公民黨上下對《國歌條例草案》的立場,跟該黨的議事態度可說是如出一轍。

 

楊岳橋外媒面前「唱衰國歌法」

 

楊岳橋接受BBC訪問時講了甚麼呢?其言論大致可以分為四點,包括:一)何謂「侮辱」?侮辱是主觀感受,非常難以界定、二)所有學校都要教國歌,怎樣教法?國歌法會否成為學校自我審查的項目?會否成為政府扼著學校咽喉的武器?三)在文明社會,任何人都應享有言論、表達、創作自由,包括對人對事表達厭惡情緒的自由,和四)要人們尊重國歌,立法絕非最佳、最可行的做法 - 除非他們要的只是表面的尊重。

 

四點都不是道理,四點都只是公民黨拒絕尊重國家象徵的藉口,在此,且讓筆者這名不是修讀法律的普通市民,以非常基本的常識去駁倒大律師楊岳橋的說法。首先,說「侮辱」二字難以界定,這明顯不是事實;香港早有《國旗及國徽條例》,其性質跟今次的《國歌條例草案》非常相似,都是要保護國家的象徵免受侮辱和玷污。香港是普通法地區,其中一項最重要原則就是「案例」,香港法院過去已有不少涉及《國旗及國徽條例》的案例,對何謂貶損/侮辱國家象徵,早有既定原則和理解,楊岳橋說「侮辱」二字難以畀定,若非他本人學養不足,就是曲學阿世,扭曲事實以自圓其說。

 

楊岳橋不信任香港教師

 

第二,所有學校都要教國歌,楊岳橋質疑會怎樣教法?會否成為學校自我審查項目等等,筆者可以大膽回應,擔心大可不必,因為《國歌條例草案》中涉及學校的部份,根本沒有列明罰則,那只是學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上辦學的基本責任而已。教育局局長楊潤雄已經說明,學校教授國歌,乃按照一貫做法,透過教育局發課程指引執行,意即如何教國歌,香港學校和教師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踰越指引,教育局亦不可能干涉。楊岳橋諸多藉口,說穿了就是不相信香港教師可以教好我們的莘莘學子!

 

至於第三和第四點,即侮辱國歌是否屬於「言論」、「表達」或「創作」自由範圍內之事呢?在此,筆者謹引用終審法院1999年在一宗涉及《國旗及國徽條例》案件的判詞去反駁楊岳橋的歪理;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當年在判詞中清楚指出,國旗是國家和國家主權的象徵,它代表中國的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則代表「一國兩制」方針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部分的獨有象徵;再者,當年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指出,國旗及區旗法只限制市民某種發表形式,但沒限制市民以其他形式發表各種不同政見的權利,而此種限制乃為了保護國家和特區的標誌,符合廣義的公共秩序,且限制並不過分,故沒違反《基本法》。

 

終審法院:不得侮辱國家象徵 限制並不過份

 

楊岳橋看到了嗎?雖然上述判詞所言的,乃是國旗及區旗,而不是今次討論的國歌,不過大原則仍然是值得參考,就是國歌既然跟國旗一樣,是國家和國家主權的象徵,那立法「限制市民某種發表形式,但沒限制市民以其他形式發表各種不同政見的權利」,肯定亦合乎廣義的公共秩序,限制亦不過分。楊岳橋認為侮辱國歌是「言論」、「表達」或「創作」自由,筆者頗有信心,其言論絕對經不起考驗,甚至只是信口雌黃堆砌而成的謬論。

 

筆者認為《國歌條例草案》之所以重要,並不是因為政府想藉立法去令人尊重國歌或國家象徵;相反,《國歌條例草案》立法,目的非常單一,就是避免作為國家象徵之一的國歌,受到毫無限制的侮辱、詆毀和貶損。筆者認同,立法並不能令到所有人尊重國歌,但卻可以清晰有力地告訴所有中國國民,代表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的國歌,任何人都沒有侮辱和玷污的自由;公民黨不可能不明白箇中道理,再多大的大話和藉口,只因他們擔心失去侮辱國家的機會而已。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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