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日前盲反派搞咗個「集氣大會」,聲稱要「追究」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喺「UGL事件」嘅責任,廣男睇勻成個集會大會,只可以用五個字去概括:「無料扮四條」。明明律政司、廉署已經還梁振英清白,而盲反派亦完全無證據證明有人犯罪,咁追究啲咩呢?唔通係政治審判?廣男仲特別留意到,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志全發言嘅時候,話佢哋唔係要事件「告一段落」,而係要「告一個人」;講得啱,我哋係要告一個人,不過唔係清清白白嘅梁振英,而係極有可能因為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而觸犯《防賄條例》第30條嘅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
沒有犯罪 何來放生?
盲反派堅持繼續炒作「UGL事件」,喺上述所謂嘅集氣大會以至其他場合不斷強調要「追究」梁振英,仲誣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嘅決定係「放生」;講來講去,廣男亦只係想問:一個人有罪或者罪嫌好大而唔告佢,或者可以話係「放生」,但如果一個人根本無罪,又或者控方根本冇證據證明呢個人犯罪,咁律政司決定唔告嗰個人,試問又何來「放生」?唔好忘記,呢個唔單止係律政司嘅單方面決定,廉署查呢件案查咗四年幾,查到無嘢可查為止,最後更要由極有公信力嘅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把關,確定廉署報告內容,認同真係冇嘢可以再查,先至可以結案。盲反派一味老屈律政司「放生」梁振英,講到底即係連審貪會、廉署都想屈埋一份!
林卓廷屢次涉嫌違法
陳志全咁高調話要「告一個人」,告邊個呢?梁振英?咁即係陳志全等人認為,律政司需要因應「政治需要」而濫告呀?計廣男話,要告嗰個點都唔係梁振英,而係一邊聲稱要「追究」梁振英,一邊周圍去投訴梁振英,但又不顧《防賄條例》屢次公開梁振英正接受調查嘅林卓廷。大家諗下,《防賄條例》第30條講到明唔可以披露受查人身份,林卓廷作為「UGL事件」投訴人兼前廉署人員,竟然為咗政治理由而屢次涉嫌干犯有關罪行,陳志全講得冇錯,我哋真係一定要「告一個人」,呢個就係明目張膽破壞法治、扭曲《防賄條例》嘅林卓廷!
誠如議會陣線毛孟靜所言,「Justice must not just be done, but must seen to be done」,如果林卓廷三番四次「擺明」犯法都唔駛被追究,以後仲有人信「廉署保密,密密實實」?以後廉署機密咪可以好似「娛樂新聞」咁,任人講、任人唱?所以為咗保法治、廉潔,廣男實在睇唔到有唔追究林卓廷嘅可能。最後,林卓廷喺「集氣大會」話自己對於某啲防賄條例「倒背如流」,廣男唔知佢可唔可以背埋第30條出嚟,再用佢前廉署人員嘅身份分析下自己有冇犯法,罪嫌有幾大呢?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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