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文章】法律ABC都唔識 林卓廷真的是「前廉署人員」?
【精選文章】法律ABC都唔識 林卓廷真的是「前廉署人員」?

前幾日盲反派搞咗個名為「集氣」、實為「集資」向市民籌錢嘅所謂「集氣大會」,聲稱繼續「追究UGL事件」;佢哋除咗繼續將已獲證實無辜嘅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假定為「有罪」外,專靠炒作「UGL事件」博出位嘅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更指控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拒絕履行佢嘅責任,盡佢責任嘗試去『檢』梁振英」,又批評鄭若驊「用自己個人主觀意見去決定不檢控」。囍雨非常懷疑,律政司告唔告一個人,唯一可以斟酌同考慮嘅就只有「證據足唔足夠」,夠就告、唔夠就唔告,幾時有個法律責任係要「盡責任去告一個人」架?如果真係根據林卓廷咁講,咁律政司咪即係「政治工具」囉?連呢啲法律ABC都唔知,佢真係一個「前廉署人員」?定係佢為咗政治炒作,連自己講嘅嘢係咪合理都已經唔顧喇?


林卓廷又想老屈律政司


對於林卓廷指控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拒絕履行她的責任,盡她責任嘗試去檢控梁振英」,囍雨覺得林卓廷首先應該搞清楚一個概念或者原則,就係律政司或者律政司司長嘅工作,絕對唔係「盡責任嘗試去檢控一個人」;相反,律政司研究一單個案時,本身絕對唔應該有前設。簡單而言,如果證據充足、有合理定罪機會,律政司當然要作出檢控決定;相反,如果冇證據或者證據不足,律政司亦唔能夠「為告而告」。如今,「UGL事件」好明顯就係屬於後者,林卓廷話律政司「冇盡責任」去告梁振英,擺明又係玩老屈,而且係曲解律政司嘅工作! 


另一個問題,就係林卓廷老屈律政司司長「用自己個人主觀意見去決定不檢控」,講到律政司「隻手遮天」咁;須知道,UGL事件經過廉署四年有多嘅調查,可以話係「翻遍每一塊石頭」,除咗調查期間定期向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貪會)匯報進度外,當廉署、律政司唔檢控梁振英嘅決定再次去到審貪會作最後檢視時,公信力極高、權威性極強嘅審貪會(成員有律政司司長、廉署執行處首長、資深大律師、律師同各界社會人士等)都認同相關決定,否則審貪會絕對有權唔同意Close File。林卓廷而家咁樣講法,除咗係老屈律政司司長外,佢係咪又想講審貪會係「橡皮圖章」先?


為打擊政敵 無所不用其極


林卓廷為咗政治攻訐、人格謀殺梁振英,幾乎乜都講得出口,去到黔驢技窮嘅一刻,竟然連心裡面嗰句「律政司為咗政治理由無理檢控梁振英」都講埋出口,足以證明呢個人根本一心係想「釘死」梁振英,就算梁振英的確無辜、冇違法都好,林卓廷仍然堅持係要律政司濫告,咁佢先至滿意!囍雨覺得,唔該大家唔好畀佢轉移視線,「UGL事件」雖然已經告一段落,但喺「UGL事件」調查期間,林卓廷作為事件投訴人屢次向外披露梁振英「正受查」,違反防賄條例第30條有關唔可以披露受查人身份嘅罪嫌極大;正確嚟講,大家係要追究林卓廷先啱!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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