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萬喚始出來,政府今日終於公布《國歌法》本地立法嘅詳細內容,表明若果有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正常不過嘅法例,偏偏有「大狀黨」之稱嘅公民黨,尋日喺連條文內容都未見嘅情況下,立刻跳出嚟話要「反對」,佢黨嘅黨魁楊岳橋話,《國歌法》未曾就「貶損」國歌作出清晰定義,而且會侵害言論同表達自由,公民黨一定會反對立法咁話。老老實實,楊岳橋知唔知自己講緊乜架?
楊岳橋扮唔識法律
其實楊岳橋話「貶損」一詞唔清晰,本身已經係一個謬誤。眾所如知,《國歌法》即使交上立法會,幾乎肯定要先過法案委員會一關;換而言之,所有參加法案委員會嘅議員,包括反對派議員,係有好大空間可以討論《國歌法》各條法例內容。若然楊岳橋覺得條法例真係唔清晰,唔緊要,加入法案委員會畀意見囉,佢係大律師嚟架嘛,唔係好應該就法例畀意見咩?
其實,就當「貶損」兩個字真係唔清晰都好,其實只要係法例嘅「釋義」部份講清楚咪得囉?香港好多法例都係咁架啦,囍雨唔係讀法律都知道可以咁做,況且條法例都仲未上到立法會,公民黨咁快反對做乜?咁擔心,咪去研究吓點樣喺「釋義」部份解釋清楚「貶損」呢個詞語囉;楊岳橋冇理由唔識,只不過係「為反而反」啫。
可參考法例不少
再退一萬步,就當「釋義」部份都冇解釋到「貶損」兩個字,香港係行普通法嘅地區,其實都有唔少法例、案例係值得參考;好似《國旗及區旗條例》或者《誹謗條例》等等,雖然兩條法例未必可以直接咁同《國歌法》比較,但當中一啲法律精神,包括點為之「貶損」、「侮辱」等等,其實都係可以通用嘅。身為大律師,法例內容都未睇,但就話「貶損」意思唔清晰、又話一定反對立法咁,根本就唔負責任,作為政客,表現令人非常失望。
講真吖,無論反對派講到幾擔憂都好,其實一切都只係藉口。大家唔好唔記得,就算最後有人涉嫌違反《國歌法》,到最後都係由司法獨立嘅香港法院去審理,個案落到香港法官手,法官一定係根據普通法法律原則辦事,好自然亦會就「貶損」兩個字作出司法解釋,楊岳橋連香港法官都侮辱埋,認真討厭到極致。其實,終審法院喺1999年一宗涉及《國旗及區旗條例》嘅裁決指出,「國旗是國家及國家主權的獨有象徵,代表國家的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香港有合法權益保障國旗及區旗」;雖然當日所講嘅只係「國旗」,但我哋有理由相信,用同一套理念去理解《國歌法》,其實亦係合情合理,公民黨,好心唔好再多多藉口去幫人搵機會侮辱國歌啦!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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