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廉政公署、律政司已經就「UGL事件」結案,還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一個清白,但「失焦」的盲反派明顯繼續無視法理,硬把梁振英「無罪當有罪」;今日,筆者讀報時看到盲反派元老、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撰文,除指律政司應就「UGL事件」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外,更在毫無實證的情況下稱梁振英在UGL事件「嫌疑大」、「案件嚴重」,並且明示暗示個案若涉及高官、富豪,則「告,就不用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不告,就必須徵詢」。筆者質疑,因何律政司決定告人,就不用獨立法律意見,而不告則一定要尋求法律意見呢?這是甚麼法理邏輯?而在毫無實證的情況下指控他人「刑事罪行嫌疑大」,又是一個資深大律師應做的事?
尋求法律意見的歪理
李柱銘今天在《生果報》撰文,題為〈應告則告,不應告就不告〉;文章開首先從港英年代律政司唐明治因觸犯交通條例被檢控的事件,再指「在處理一些牽涉高官富豪的敏感案件,律政司如決定起訴的話,固然不會受到質疑。就如上述唐明治的案件,毋須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也不會惹來非議」,又稱「若證據看來確鑿,但律政司卻不起訴該高官、富豪,那就必須謹慎處理,設法避嫌,以免公眾懷疑法治受損」、「如司長基於某些外來因素,應告卻不告,那麼,單純按照公關角度,亦都要向外尋求『中聽』的法律意見來避嫌,以維持法治在公眾心中的評價」等等,李柱銘言下之意,是暗指「UGL事件」的「證據看來確鑿」、律政司司長「應告卻不告」嗎?
李柱銘以上一段說話,至少存在兩大謬誤。第一,律政司是否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應該視乎案件的需要,例如律政司內是否有專才處理案件,或者案件本身有沒有涉及律政司人員,而非「不告」就要向外尋求法律意見;第二,亦是更大的謬誤,筆者姑且稱之為「不當預設」,就是李柱銘用上「若證據看來確鑿」、「應告卻不告」等字眼,明顯是要誤導讀者以為他之後提到的「UGL事件」是「證據確鑿、應告不告」。李柱銘作為資深大狀,為了攻擊政敵梁振英,明顯是事實與公信力都不顧了,這種下三流的手法,實在令人為之嘆息。
不講證據的大狀!
李柱銘口中的「證據確鑿」是甚麼?他說:「前已公開的UGL案證據,梁振英明顯具違法的嫌疑,相比起另一位前特首曾蔭權牽涉的案件,亦顯然嚴重得多,公眾理當會懷疑為何一個告,另一個卻不告」;筆者認為,既然李柱銘指梁振英嫌疑大、「案件嚴重」,而將案件跟曾蔭權案相提並論,他作為資深大狀,好應該拿出一點證據或分析去支持論點:例如梁振英得到戴德梁行主席代表董事局授意梁振英與UGL洽談協議,梁振英如何可能違反防賄條例?又例如,梁振英在辭任行政會議後、當選特首前(當時能否勝選尚未可知)與企業達成離職協議,沒有利益衝突,又不需要申報,如何可以跟曾蔭權相提並論,從而得出梁振英可能犯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呢?這些,李柱銘全部沒有交代。
「UGL事件」被「炒作」四年多,反對陣營中以民主黨最熱衷於藉「UGL事件」大抽政治油水;如今,連該黨的創黨主席李柱銘也關心「UGL事件」起來,不如李柱銘替市民問一問由其黨羽林卓廷和尹兆堅,兩人搞的所謂「天下為公」,至今到底用了多少市民捐款?找到甚麼實質證據?如果最後無「收穫」,民主黨會否全面「回水」?筆者也是講道理之人,不會因為個人臆測,說民主黨、「天下為公」有明顯欺騙市民金錢的嫌疑,比林子健以「釘書釘」事件誤導警方案嚴重得多的!
原圖:RTHK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