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律政司及刑事檢控權的爭議,彷彿已成近日香港唯一引起市民興趣的新聞,就連「違法佔領」發起人戴耀廷亦加入戰團,撰文論述「刑事檢控權」對法治的重要,指「刑事檢控權」若不能達到一些基本要求,則連最基本的法治也難以維持。戴耀廷表面上說得很「正路」,惟文中對「刑事檢控權」的解說卻明顯有斷章取義之嫌,戴耀廷的文章說得冠冕堂皇,惟卻在有意無意間涉入不當論據,表面「以法論法」,卻其實把個人政治判斷加諸其內。
戴耀廷的解釋片面
在戴耀廷眼中,「刑事檢控權」的最基本要求是甚麼呢?戴耀廷的原話如下:「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若有人涉嫌違法,如證據充足及有成功入罪機會,不能因涉嫌的人是有權勢的人或與政府高層關係密切而不予刑事檢控;同樣地,也不能因要達到不當的政治目的,如避免政府尷尬或不想損害政府權威等政治考慮,或要打擊一些反對派人士以收寒蟬效應,而作出檢控或不檢控的決定。」
但戴耀廷沒說,同樣道理,如被指違法者,若在證據不足及沒成功入罪機會的情況,理應還人家一個清白,不管貧窮者或富人也理當如此;也不應為達到不當政治目的而假設建制中人一定有罪,包括官員或議員。
高官也應受平等對待
戴耀廷眼中,彷彿「刑事檢控權」只會在適用於涉及政府中人、與政府關係密切者或「權貴」的個案般;又彷彿只有處理涉及政治中人或「權貴」的個案才需要公平和一視同仁似的,這片面演繹「刑事檢控權」,說穿了就是想誤導市民,令人覺得但凡不檢控政府中人或與政府關係密切者,當中就必有問題,是負責刑事檢控的律政司未有做好本份、徇私枉法。
然而,就算個案涉及政府中人或與政府關係密切者,但若然調查單位在徹查事件後,仍然是證據不足/證據不確立,以致在專業研判後,確信在法院沒有合理入罪機會,則檢控單位就不應提出檢控,以免當事人因無謂當官司而令飽受身心的煎熬,這才是真正的「法治」所在!
「濫告」明顯有違「法治」
近日坊間討論得沸沸揚揚的「UGL事件」正是顯例,律政司早已表明是因為證據不足/證據不確立、沒有合理入罪機會,故此決定不檢控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而且就連地位崇高、獨立運作的「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會員」的認定廉政公署可以結案,反對派中人卻硬是諸多挑剔,這又豈是法治所在?套用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的說法,難道真的要「死砌爛砌」,甚至羅織罪名濫告根本沒有違法的梁振英,這才算得上合乎法治準則?香港人,難道真的仍未看清反對派政客的齷齪手法?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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