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多年政治攻訐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這口政治眼中釘,《生果報》如今在「UGL事件」已結案的今天,仍然硬要將無犯法的梁振英說成是「獲律政司放生」,手法之卑劣,除有違普通法「無罪假定」原則,更等同為了政治理由,犧牲「公義」和「道德價值」。《生果報》上下固然均是共犯,惟當中最罪大惡極者,當數主筆盧峯,此人今日由其操刀的社評中繼續散播有關「UGL事件」的不實訊息,混淆視聽只為抹黑梁振英,齷齪如此兼顛倒是非,實令新聞界蒙羞。
盧峯胡言亂語誣衊梁振英
盧峯今日在題為〈鄭若驊睜眼說謊偏袒權貴必須下台〉的社評中,繼續大肆攻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沒有就「UGL事件」邀請獨立執業的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盧峯固然有自由反對鄭若驊的決定,然而反對歸反對,一切都必須基於事實,盧峯文章最大的問題,正是曲解事實與案例,誤導讀者以為其文章的結論可信和有理。
首先,盧峯以「放生」一詞去形容律政司不起訴梁振英的決定,本身已經大有問題。「放生」是甚麼意思,按一般正常人理解,「放生」就是指姑息「有罪」者,徇私枉法、不予檢控,令「有罪」者逍遙法外。在此,我們必須要弄清楚一點,是誰定了梁振英的罪?誰說梁振英有違法?難道是《生果報》鼓動輿論公審裁定梁振英有罪?那麼證據呢?
梁振英是沒罪 不是獲「放生」
律政司在交代「UGL事件」的決定中清楚表明,不對梁振英提出檢控,完全是建基於證據不足/證據不確立,「沒有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另外,律政司亦強調,有關沒有向當局利益申報的指控,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故此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在「UGL事件」中獲得的款項。律政司表明證據不足/不確立,盧峯若要演繹為「放生」,必須提出確切證據去反證,隨隨便便、無憑無據就說是「放生」,根本就是潑污水和誹謗!
梁振英獲僱主同意與UGL協商
此外,文章中另外有兩個「離譜」的事實錯誤:一)盧峯說梁振英在UGL事件中未得到董事會明確同意、二)將終審法院法官在「許仕仁案」中所言的「黃金枷鎖」,錯誤套用在「UGL事件」。
關於第一個錯誤,事實是,梁振英早已提出證據,證實他與UGL洽談離職協議前,得到時任僱主戴德梁行主席Tim Melville-Ross在2011年11月23日,通過電郵「代表董事局同意」梁振英自行與UGL洽談協議內容,協議根本不是「秘密」,更加不可能違法。
錯引案件斷章取義 意圖誤導讀者
至於將「UGL事件」和「許仕仁案」類比,其實亦是斷章取義。終審法院在「許仕仁案」的判詞說得清清楚楚,許仕仁在2005年上任政務司長前後,從新地高層處收取850萬元和1,118萬元,以及免租金租住禮頓山豪宅等利益;新地高層向許仕仁支付款項的目的,乃確保許仕仁從就職政務司司長開始,將持續傾向於優待新鴻基地產。法院指出,當許仕仁同意在身陷該筆款項造成的「黃金枷鎖」的同時執行政務司司長職務,已屬串謀作出不當行為,足以構成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行的行為元素。
至於「UGL事件」,UGL當日之所以和梁振英達成「不競爭、不挖角」協議,唯一目的,就是希望成功收購當時已面臨財困的戴德梁行,以及在收購該公司後,曾經身為戴德梁行要員的梁振英不會另起爐灶跟UGL競爭。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時,本身沒有任何公職在身,而且被視為陪跑的梁振英是否能選上行政長官一職亦全無把握,加上梁振英親筆寫上「不可有利益衝突」的條款,種種證據都顯示,性質和「許仕仁案」完全不同,盧峯將兩者混為一談,根本就是混淆視聽!
不檢控梁振英才是彰顯公義
事隔超過四年,以《生果報》為首的反對派喉舌堅持「死咬不放」,就算明知沒有確切證據證明梁振英涉違法也好,還是一直死纏難打,說到底就是要藉攻擊梁振英增加政治籌碼。有一句論及「法治」的名言:「正義不僅要伸張,還須彰顯於人前」;大家撫心自問,整件「UGL事件」的正義,是否已經得到伸張?對一個無罪的人(梁振英)諸般刁難和攻訐,這是否「正義」?把政治鬥爭放到法治去,愚弄民眾、貶損民智,對社會的遺害深遠,這是負責任的媒體應做之事?頂著「假光環」去做此等卑劣之事,才是社會的「最大惡」!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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