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文觀新】林卓廷違反《防賄條例》罪嫌極大
【秉文觀新】林卓廷違反《防賄條例》罪嫌極大

2014年10月,多個反對派政黨先後到廉政公署,舉報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在「UGL事件」中「涉貪」;到2015年年中,當時尚未成為立法會議員的時任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曾公開聲稱,自己有就「UGL事件」向廉署舉報梁振英。自2016年起,林卓廷先後多次以不同方式,公開宣示梁振英乃廉署的調查對象;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任何人士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披露正在受廉署調查人士的身分,即屬違法。林卓廷違反上述條例的嫌疑極大,既然之前已有社民連吳文遠的案例,相信林卓廷離被正式檢控之期亦不遠矣。


不可無故公開受查人身分


首先,且讓筆者再次解釋《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是甚麼;其實條例訂明,任何人士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披露正在受廉署調查人士的身分,或該受調查人士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便屬違法。條例亦列明在哪些情況下作出上述披露不屬違法,或屬有合理辯解,而必須注意的是,這條例規管所有人士,包括公眾人士及廉署人員。


林卓廷過去幾年,多次在公開場合公布梁振英正受廉政調查,若單從字面去理解,他已有極大罪嫌;筆者隨隨便便搜集一下資料,已發現以下例子,現特此逐一列舉,以供社會了解問題所在。


林卓廷多次披露受查人身分


2016年7月,林卓廷在《蘋果日報》撰寫題為〈廉署風暴中的梁振英疑雲〉的文章,內文清楚出現「梁振英作為UGL案的被調查人士」的字句、同年同月,林卓廷接受傳媒訪問,回應前廉政高層李寶蘭突然辭職一事,他當時提到:「李寶蘭是調查UGL案件的最高級調查人員,梁則是受查人士,如梁有參與終止任命是涉及嚴重角色及利益衝突」。


2017年2月,林卓廷於《明報》撰寫題為〈香港廉潔 何去何從?〉的文章,當中寫到:「梁振英擔任特首期間,秘密收取UGL近5000萬元巨款,擔任私人企業顧問,負責推廣業務,但無向行會申報利益,有關行為涉及嚴重的角色和利益衝突而遭受廉署調查」。還有,2017年3月,林卓廷在立法會採訪區公開對傳媒表示:「我係好有信心,梁振英係正接受廉政公署調查!」


疑似為提高個人知名度而「爆料」


先不論林卓廷關於「UGL事件」的評論是否準確,他身為曾經舉報「UGL事件」的舉報人,多次公開披露梁振英正接受調查,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罪嫌,大到一個地步是正常人都會認為他有違法。他為何要公開披露相關內容,筆者不會妄自揣測,惟若參考吳文遠今年年中被判違反《防止賄賂條例》30條的案例,筆者有很大理由作出公允評論,他跟吳文遠一樣是為提高知名度而犯案(法庭說法)。


事實上,根據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解釋,訂立《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目的包括:一)確保廉署調查工作不受影響,因為調查工作一旦「走漏風聲」,受查人士就可能會潛逃或者毀滅證據、二)維護受查人的聲譽,因為被廉署立案調查,不代表相關人士一定有違法,故此在受查人士被正式檢控前,相關人士的身分都不應被公開。


必須還梁振英公道


今日,「UGL事件」已經結案,廉署及律政司在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的同意下正式終止調查,還了梁振英一個清白。既然相關個案已經結束,廉署亦好應該切實調查到底林卓廷有否《防止賄賂條例》30條,若然有人真的是為了提高個人知名度而違反,甚至因此而不惜損害梁振英的名聲,那麼廉署就有責任還梁振英一個公道,不可讓曾任廉署初級調查員、明顯是知法犯法的林卓廷逍遙法外!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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