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和廉政公署早前已經就纏繞四年的「UGL事件」結案,證實各種針對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的指控都不確立,然而反對派政客並沒收手,連日來繼續「炒作」,抨擊律政司的決定。今日讀報,最令筆者驚訝的,乃向來形象較正面、大學時期修讀法律的資深傳媒人劉進圖亦加入戰團,不但開宗明義在其評論文章標題上指「不檢控梁振英是政治決定」,更為了得出上述不當結論而扭曲防貪法例內容,試圖自圓其說,實在令人費解!
不檢控梁振英非政治決定
劉進圖在〈不檢控梁振英是政治決定〉一文中稱,律政司指「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是「非常荒謬」,因這這代表律政司未能肯定董事會不同意,包括有董事同意、有董事反對,甚或有董事不知情,等於董事會沒有在知情下作出過同意的決定;劉進圖認為,若是如此,那就是董事會並沒有同意,那代理人(梁振英)取酬就不合法云云。
劉進圖上述的「分析」,至少有兩處明顯的謬誤。首先,當評論律政司的決定,我們不可能完全忽略梁振英一方的解釋;事實是,梁振英早就公開交代過,時任戴德梁行主席Tim Melville-Ross是在2011年11月23日通過電郵,「代表董事局」同意梁振英自行與UGL洽談協議內容,而這一封電郵,梁振英在執法機構調查期間,亦曾經主動交給相關調査機構備案。
梁振英已獲得主事人同意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只要代理人(梁振英)獲得主事人(Tim Melville-Ross代表董事局)同意,代理人即可接受外界利益,不管是「事前」還是「事後」獲得批准亦然。故此,劉進圖說「董事會並沒有同意」,現階段看明顯不是事實。當然,劉進圖可以繼續聲稱自己沒看過那封電郵,甚至看過也可以稱未能確認其真偽,但這也證明其推論頂多只屬陰謀論,在法律上可謂不值一哂。
再者,要證明梁振英跟UGL之間的協議,是得到原本所屬公司戴德梁行同意,其實還有一項客觀證據。「UGL事件」的起因,源於陷入財困、在英國上市的戴德梁行要出售予澳洲上市公司UGL;根據英國法例,在這種情況下出售業務,需要由法庭批准,因此在2011年12月3日,戴德梁行董事局就批准由該公司的高層John Forrester向英國高等法院書面作證,詳盡說明董事局決定向UGL而非其他買家出售業務的考慮及理由。在必須向法院交代的情況下,梁振英與UGL的協議又怎可能被隱瞞?換句話說,戴德梁行董事局又怎可能不同意梁振英與UGL洽談協議?
劉進圖明知判例 故意扭曲為攻訐?
最後,劉進圖在文中反問:「將來被控秘撈的人是否可以說,他收取外界款項促成交易對公司也有好處,管理層有人同意有人反對,證據未能確立公司不同意他接受這些款項,所以不應檢控?」首先,請問劉進圖口中的「秘撈」是甚麼?「UGL事件」本身是各涉事單位都知情、獲得主事人同意的「不競爭、不挖角」離職協議,說它是「秘」本於已是謬誤;再者,劉進圖不可能不知道,根據終審法院在「陳志雲案」的判決,要達到《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定罪要求,前提是事件「與其主事人的業務有關」,而所謂「有關」,就是「須對主事人有損害」。
正如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分析,「UGL事件」正好相反,若梁振英拒絕與UGL達成「不成立競爭公司」協議,UGL或不願繼續收購,因梁振英管理的,正正是「戴德梁行」最具利潤的分支;這一點,律政司在聲明中已經清楚說明,「梁振英與UGL就有關UGL收購戴德梁行的談判『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因戴德梁行當時正面對財政困難」。故此,「UGL事件」由始至終都不達《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入罪要求,這點可說非常清楚。
放下屠刀 回歸理性守護法治
其實,劉進圖本人早於2017年3月亦曾撰寫題為〈終審庭改寫防賄條例〉的評論,當中清楚指出若非對主事人有不利影響,《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就不會成立。劉進圖今日不惜「今日的我打倒昨日的我」,刻意扭曲演繹《防止賄賂條例》內容,是否要為某些政客服務,替他們的政治攻訐「助攻」?答案,只有劉進圖自己清楚。然而作為一名熟悉法律的意見領袖和輿論引導者,劉進圖可有考慮自己的社會責任?為了幫某些人打擊政敵,值得犧牲對香港廉潔制度極度重要的《防止賄賂條例》嗎?茲事體大,無論是私人恩怨,還是為政治服務,奉勸劉進圖放下屠刀,收手吧!
圖片來源:香港電台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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