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反覆覆炒作四年,來到今天,廉政公署終於還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一個清白!廉署今日公布,經調查並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確認沒有足夠證據向梁振英提出檢控而達致合理機會定罪,換而言之,纏繞超過四年的UGL事件基本上已可畫上句號,亦還了梁振英一個公道和清白!廉署的調查結果,對筆者而言絕對是意料之內,事實上本人過去亦已多次撰文,反駁反對派在UGL事件中對梁振英所作的種種不實指控,由最初的「收回佣」,到指控梁振英和UGL所簽的「不作競爭、不作挖角」協議是「秘密協議」、到指小股東蒙受損失等等,凡此種種不實指控,反反覆覆纏繞梁振英逾四年,以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和尹兆堅為首的「抹黑團隊」,如今可會負起責任,大大方方站出來向梁振英道歉?
律政司證梁振英清白
律政司審視過廉署調查後所得的所有證據,確定不會檢控梁振英,而負責監察廉署調查工作的獨立「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在審閱有關報告及法律意見後,亦同意廉署無須作進一步調查。律政司在交代作出如此決定理由的聲明中明確指出,所有證據都顯示,梁振英的時任僱主戴德梁行知悉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並接受UGL的款項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此外,梁振英與UGL就有關UGL收購戴德梁行的談判亦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因戴德梁行當時正面對財困。
律政司進一步說明,由於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UGL的款項或該行為屬於《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所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故此並沒有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
梁振英早已交代事件
對於律政司的解釋,其實正如梁振英自己所言,戴德梁行主席Tim Melville-Ross在2011年11月23日通過電郵,代表董事局同意梁振英自行與UGL洽談協議內容;這一封電郵,梁振英在執法機構調查期間,曾經主動交給相關的調査機構備案。另外,關於UGL收購戴德梁行的談判合乎戴德梁行利益一事,梁振英以往亦曾公開說明;其實根據英國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出售業務,需要由法庭批准,因此在2011年12月3日,DTZ 董事局批淮由CEO John Forrester向英國高等法院書面作證,詳盡說明董事局決定向UGL而非其他買家出售業務的考慮及理由。只要將梁振英的說明和律政司的解釋一併研究,即可發現律政司的決定絕對正確,沒有任何偏袒之處。
除了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的指控,反對派以往亦經常批評梁振英「沒有申報」、有利益衝突等等;律政司今次在聲明亦有解釋,指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因此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申報梁振英在成為行政長官之前,與UGL所簽訂協議而會獲得款項的金額。正如如此,梁振英「沒有申報」,並不足以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梁振英與UGL協議不涉利益衝突
對於所謂「沒有申報」,梁振英其實亦早已澄清過;事實是,香港特區政府高級官員已多次向立法會澄清,甚至最少發了四份聲明,清楚表明梁振英遵守了所有申報要求;換而言之,當時的行政會議申報規定中,並沒有要求行政長官申報類似的「不作競爭、不作挖角」離職協議,梁振英一切申報都按法律和守則要求而做,沒有違法、沒有違規。
再者,梁振英過去亦不只一次公開聲明,他在行政長官任內從來沒有就UGL的業務參與過任何決定;律政司的解釋,肯定了梁振英的說法,以確鑿的證據還梁振英清白。
林卓廷和民主黨必須道歉!
反反覆覆纏繞四年,還是那一句,UGL事件理應即時落幕。林卓廷等人,由最初指控梁振英「收回佣」和「簽秘密協議」,到後來甚至連前廉署高層李寶蘭被取消署任執行處首長一事,亦要跟UGL事件拉上關係,多年來的抹黑、疑似誹謗、誣衊,令到梁振英枉花了多少資源?林卓廷等人隨便一句,提出不盡不實的指控,就要人公開回應、要人拿出證據「自證清白」,如今回想過來,大家認為公平嗎?他們真的不欠梁振英一個道歉嗎?他們的那個所謂「天下為公」眾籌行動,聲言要追究梁振英的責任,籌了那麼一大筆錢,他們打算如何交代?是要繼續「死撐」枉花支持者的捐款,還是想想如何「還款於民」?香港人,大家認為呢?
原圖:《港人講地》
評論
Andy Ho
5年前香港??市民還要支持燒乳鴿-淋焯廷和燒乳鴿-暈兆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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