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李柱銘神邏輯:犯法逃脫,就可繼續犯法?
【鐵筆錚錚】李柱銘神邏輯:犯法逃脫,就可繼續犯法?

犯法都有「合理期望」認為自己不會被拘捕或檢控?違反《基本法》有「合理期望」不被挑戰?這些明顯違反邏輯、有違「法治」原則的言論,近期頻頻出現於反對派人士的口中,包括「長毛」梁國雄於DQ案上訴中的代表律師、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以及已報名參加村代表選舉,但至執筆時仍未獲確認選舉資格的立法會議員朱凱迪。兩人個案不同,但殊途同歸,都是指自己曾做過相類事情,但當時未受執法部門挑戰,故現在亦不應被追究;嘩,這是甚麼神邏輯啊?


「合理期望」是否適用 值得商榷


梁國雄「宣誓玩嘢」,兩年前宣誓就任時,在誓詞前後加入政治口號,其後被法院褫奪就任議員資格。李柱銘近日在庭上為梁國雄辯護時提到,過去立法會主席的裁斷,令上訴人(梁國雄)有合理期望,同樣的裁斷及宣誓形式會繼續適用於2016年10月12日;再者,立法會主席過去的裁斷及做法,亦是裁斷何為真誠莊重的唯一指引。


李柱銘的意思是,已任立法會議員多年的梁國雄,過去宣誓時亦曾「宣誓玩嘢」,但過往從未遭到立法會主席或政府部門挑戰,故此梁國雄有「合理期望」繼續「玩嘢」而不會被追究或有任何後果。首先,「合理期望」是適用於民法的概念,而DQ案涉及的,則是《基本法》第104條中關於宣誓的條文,民法的原則是否可以套用在「憲法」上,本身已經值得商榷。


政府於宣誓前特意再提醒


其次,就當「合理期望」原則真的適用於今次事件,但大家千萬不要忘記,特區政府梁國雄宣誓前一天,曾經發出一段公開的新聞稿,再三叮囑立法會議員宣誓,除了是一個莊嚴儀式,亦是一項憲制性要求。而根據夏正民法官於2004年嘅判決,作出符合《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誓言,是所有候任立法會議員的「強制性憲制責任」,立法會議員必須以符合《條例》的方式及形式宣誓,若議員以不符合《條例》方式或形式作出誓言,因而改變誓言實質意義,其誓言便屬違反《基本法》第104條。


簡而言之,即使梁國雄以往曾經「宣誓玩嘢」,但至少在2016年宣誓前,特區政府亦已再次提醒、警告,在此情況下,說他本人有「合理期望」可以繼續「玩嘢」,相信較難令法官信納。至於朱凱迪的個案,其實所持論點亦相似,就是指自己2016年成功當選立法會議員,當年選舉主任亦沒有DQ其參選資格,不理解為何今次參加村代表選舉,其資格竟然受到選舉主任質疑云云。


前人沒執法非「免死金牌」


其實正如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湯家驊所言,朱凱迪的所謂理據並不是「免死金牌」,因為相關法律準則由始至終都存在,不會因為前人沒有執法,就可以讓法例繼續被「誤解」;筆者當然認同湯大狀所言,更何況朱凱迪只曾當選立法會議員一次,次數絕不足以構成所謂的「合理期望」,在此不贅。


香港近年歪理充斥,類似「之前冇人捉,以後都唔應該畀人捉」言論,充斥著整個社會。筆者當然不會否認,普通法原則非常重視「一致性」和「公開」的原則,惟反對派人士以這些作為解釋前,是否都應該撫心自問,自己的所作所為是否合情、合理、合法?若然是明知故犯,事後遭追究卻又諸多抵賴,類似態度又是否一個合格政治人物所應該秉持?這一點,實在值得深思。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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