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凱迪點解唔答「自決」問題?
朱凱迪點解唔答「自決」問題?

「自決派」立法會議員朱凱迪參加村代表選舉呢單嘢搞到愈來愈大,選舉主任先後兩次去信,要求朱凱迪交代佢本人對「自決」嘅立場,可惜朱凱迪本人唔知乜嘢原因,寧願將一大堆法律意見放落回覆度,都堅持拒答到底佢本人,係唔係提倡或者支持「香港獨立」是自決前途選項之一。朱凱迪用緊嘅策略,其實就係質疑選舉主任冇權去問呢啲問題,但佢似乎忽略咗一個重要原則,就係一日法庭未話選舉主任引用嘅法例違憲,選舉主任其實都有責任根據相關法例去問佢嘢囉!


法例清楚列明選舉主任責任


由於呢單嘢涉及法律概念,囍雨盡量嘗試簡化,等一般讀者都睇得明。首先,朱凱迪之所以連參加村代表都要表明自己擁護《基本法》,全因為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獲提名參加村代表選舉嘅人,即係朱凱迪啦,佢係需要簽署一份有法律效力嘅聲明,表明自己會擁護《基本法》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就不會被裁定為有效提名。


好喇,咁選舉主任收到呢份聲明後,當然要判斷獲提名人,即係朱凱迪,簽署上述聲明嘅時候,係唔係真誠擁護《基本法》呢?呢一部份責任,喺《選舉程序(鄉郊代表選舉)規例》第10(1)條寫得好清楚,選舉主任係需要「決定」候選人係唔係獲有效提名。好喇,咁為咗作出呢個咁莊嚴嘅判斷,於是選舉主任就決定按《選舉程序(鄉郊代表選舉)規例》第7(3)條賦予嘅權力,要求朱凱迪提供提名表格沒有涵蓋而佢自己認為需要嘅資料。選舉主任呢兩項責任,全部白紙黑字列喺香港法例上面,冇花冇假架!


朱凱迪拒答問題,自有其他盤算?


複雜嘅法律概念講完,朱凱迪問題係咩呢?選舉主任尋晚問咗朱凱迪兩條簡單直接嘅問題:一)你本人,作為鄉郊代表選舉參選人,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獨立」是自決前途的選項?二)你本人是否同意,作為鄉郊代表選舉參選人,不能夠以任何方式主張「香港獨立」?兩條問題都係簡單嘅「YES」或「NO」問題,但係朱凱迪就堅拒回應,係都要拎一堆所謂法律意見出嚟反駁,質疑選舉主任所引用嘅法例「違憲」,總之反反覆覆用咗幾千字就係唔肯答「YES」或者「NO」!


朱凱迪作為香港公職人員(立法會議員),喺參選時自行放棄「否定港獨」嘅機會,大家覺得會係咩原因呢?囍雨喺呢亦唔揣測,大家自己判斷,唯一想同大家講嘅係,千祈好唔畀朱凱迪好似講到頭頭是道嘅回應誤導到。講清楚先,法院並冇宣判過選舉主任引用嘅法例「違憲」,既然係咁,即係話朱凱迪想做候選人的話,仍然需要答問題;佢當然有權唔答啦,但若然係咁,選舉主任就只好自行作出裁決喇。唔理到時有咩結果都好,唔該朱凱迪唔好再批評係「政治審查」或者「政治篩選」,呢名政客想出乜嘢招,一早畀人睇通啦!


圖片來源:香港電台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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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jthk
    jthk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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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的政治人物最腦殘的就是以為人權民主是大哂的,將個人置於最高的位置,就可以無視一切道德與法例,祇要可以騙到選票,做盡所有譁眾取寵的事。所有立法會議員包括諮詢性地區組織的議員/代表等公職人員,是否都應該跟公務員入職睇齊,先考基本法律常識、基本法及國家憲法才可以參與選舉。如果連自己社會的法制及國家憲法都不懂,又要扮代表,社會不被害死才怪。那些被DQ的當選議員,不少是大學生,竟然自己依那條法例宣誓就職也不知。這些人憑什麼議政?憑什麼做立法工作?
    • jthk
      jthk
      5年前
      0 回應 檢舉
      朱凱廸咁識字?基本法第98條寫明,[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基本法23條明"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的行為",選舉主任當然要禁止支持港獨分裂國家的人進入鄉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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