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選舉主任履行責任 朱凱迪誤導公眾
【鐵筆錚錚】選舉主任履行責任 朱凱迪誤導公眾

立法會九龍西補選剛完結,另一場選舉又將舉行,擬參加明年一月底鄉郊代表選舉的「自決派」立法會議員朱凱迪,近日高調向傳媒宣稱,自己接到選舉主任來信,要求他解釋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澄清對「港獨」的立場;對於選舉主任的合理要求,朱凱迪今早接受電台訪問時,誣衊選舉主任進行「政治審查」,又指控特區政府「政治審查的手愈伸愈入」,又反問選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或學校班會主席等是否都需要「政治審查」云云。反反覆覆將「政治審查」掛在口邊,朱凱迪刻意忽視法院對選舉主任權責的解釋,明顯是想渲染事件,令問題政治化!


選舉主任行為有法理依據


朱凱迪質疑,選舉主任要求他申明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澄清對「港獨」的立場是「政治審查」,然而香港法例第576章《鄉郊代表選舉條例》24條卻清楚列明:「除非提名某人為鄉郊地區的選舉的候選人的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項由該人簽署的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該人不得獲有效提名。」換而言之,凡參加鄉郊代表選舉者,都必須聲明自己擁護《基本法》,此為第一點。


第二點,高等法院在「港獨」份子陳浩天的選舉呈請案中清楚指出,任何人參加立法會選舉時,須簽署聲明效忠特區及擁護《基本法》,這是參選的實際要求,亦因如此,「很難說選舉主任沒有法定權力去判斷提名人有沒有實際上符合(效忠要求)」。


雖然,朱凱迪今次參加的是鄉郊代表選舉,而不是立法會選舉,但按普通法原則,高等法院對選舉主任權力的解釋,亦很大機會適用於鄉郊代表選舉的選舉主任;故此,選舉主任在收到朱凱迪提名後,進一步要求朱凱迪回應及補充資料,根本就是「責任」和「法例要求」的一部份,將之說成是政治審查,朱凱明對「法治」理解有多薄弱,實在可見一斑。


朱凱迪前科纍纍 沒進一步查詢才是瀆職


事實上,選舉主任之所以要求朱凱迪重申自己對擁護《基本法》及是否支持「港獨」,只因朱凱迪以往「踩界」言行實在太多,除了他本人至今仍承認主張香港人可以「政治自決」之外,他早於2016年7月30日亦曾跟香港眾志和劉小麗等人聯署,聲明「我們的共同政治綱領是『民主自決』。民主自決的政治意義本就是要超越所有對人民的限制,包括是《基本法》的限制,以民主的方式讓人民決定自身的命運和香港前途」、「若香港人要決定未來,自主命運和前途選項,我們不得不從『《基本法》是唯一基礎』的思想框架中掙脫,香港的命運應由香港人決定,而非《基本法》,更非北京或香港政府」及「我們定必捍衛『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


面對一個前科纍纍的參選人朱凱迪,選舉主任要求他補充解釋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舉措不單合法,而且合情、合理。反對派、自決派中人,由始至終都視選舉主任為橡皮圖章,即使法院已經明言選舉主任有判斷的責任也好,仍堅持自己寫了聲明就必定可以「入閘」,這種視香港法院如無物的態度,說他們「目空一切」、「自以為是」,其實亦不為過。


圖片來源:香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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