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近日裁定,指政府行政署對政總東翼前地範圍嘅使用守則過於嚴苛,不合比例咁限制咗公眾人士喺上址行使言論自由,宣布行政署嘅規定係違憲。對於法院嘅判決,特區政府都表明會尊重,改規定只係時間上嘅問題,偏偏呢個時候,年前曾經因為參與衝擊政總東翼前地而被判監嘅「暴力犯」黃之鋒竟然好意思走出嚟「抽水」,話如果有關行政署違憲嘅裁決更早出現,就未必有佢單案出現,明示暗示自己好似坐冤獄咁!係咩?乜真係冤獄咩?但終審法院唔係咁講喎!
終審法院明言不容暴力
喺講終審法院當日判決之前,我哋其實好應該先睇睇今次司法覆核裡面,法庭係點樣講。其實今次法官之所以話政府違憲,並唔係話政府對政府場地制訂使用守則有錯,而係話「太嚴」,只要放寬返個使用規定,而且去到一個合乎比例嘅程度,咁就其實已經冇違憲喇。
好喇,講返黃之鋒單案,到底終審法院當時係點講呢?終審法院喺「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案」頒下嘅裁決書裡面話,單案涉及嘅行為已經違反刑事法同涉及暴力,已經唔係和平非暴力,因此判刑時以公民抗命為理由,要求法院輕判,應得嘅比重的確只係甚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又特別提到,完全同意上訴庭認為日後對同類案件,應該採取更嚴苛判刑指引,又強調香港是和平社會,即使犯罪目的涉及公民抗命,若然超越暴力界線的話,公民抗命亦唔可以成為抗辯理據。
暴力是黃之鋒坐監主要理由
簡單啲講,當日終審法院之所以判黃之鋒等人要坐監,全因黃之鋒等人使用暴力,包括令到保安員受傷。「暴力」兩個字,正正係黃之鋒等人需要坐監服刑嘅關鋒,因此即使今日高等法院話,政府有關政總東翼前地嘅使用守則因為太嚴厲而違憲都好,咁唔代表黃之鋒等人所坐嘅「冤獄」。大家試諗吓,政府場地即使係開放畀公眾使用都好,一般都一定會規定開放時間,黃之鋒等人衝入政總東翼前地嗰一刻,根本已經係深夜,一早過晒正常開放時間啦,班人仲要使用暴力喎,大家話,兩單案邊度可能有關係先?
嗱,囍雨唔係得個「講」字架,連立場一向偏向反對派嘅港大學律學者張達明亦認同,黃之鋒佢哋單刑事檢控,主要是針對被告有冇行為不檢、影響公眾安全,跟政府的行政指引係唔係違憲,佢睇唔到有關連。張達明仲強調一點,始終黃之鋒佢哋當晚係冇申請,並唔係申請之後不獲批,所以唔認同兩者有關係。
不懂自省、諉過於人 黃之鋒仲想從政?
係囉,即係張達明都認同,黃之鋒佢哋之所以坐監,癥結咪就係因為使用「暴力」囉!換句話講,你示威同抗議嘅時候一用暴力,喺香港法律層面你就一定「錯晒」;「錯晒」嘅情況下仲喺度明示暗示自己坐「冤獄」,咁即係死不悔改、永不自省。好似黃之鋒呢種咁嘅人,事事剩係識諉過於人,永遠唔識反躬自省,竟然仲喺法庭到講明自己想選立法會喎,大家話係唔係笑話中嘅笑話吖,節省少少啦,拜託!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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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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