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佔中是政治檢控?還是違法行為?
【鐵筆錚錚】佔中是政治檢控?還是違法行為?

國際特赦組織近日發聲明,指香港政府對「佔中九疑犯」的控罪是「出於政治動機」而檢控,又認為「佔中」人士當日只是行使《國際人權法》中的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故能不應被追究云云。看畢聲明,讀者很想與國際特赦組織商榷:「集會自由」是否包括:非法佔領、堵路?「言論自由」又是否包括「煽動民眾發動暴力衝擊」?若假若以上種種皆屬「自由」的話,那在國際特赦組織眼中,「自由」沒有底線,甚至侵犯他人權利和自由亦然?在此,筆者可以肯定的回答:世上並沒有無限的自由,而更重的,是有權利就有義務。

 

「自由」無法凌駕公民責任

 

「違法佔領」發起人戴耀廷等人於2014年發起名為「愛與和平佔領中環」的行動,然而行動真的如國際特赦組織所言的「大體和平」嗎?在歷時79天的「違佔」中,香港部份主要幹道被癱瘓,影響無數市民上班、上學,「佔領區」一帶的商鋪亦因大規模的違反行動而損失慘重。再者,警民關係在這一次「違佔」急遽惡化,示威者辱罵警員的場面多不勝數,更有休班警員在金鐘「佔領區」附近被打至昏迷不醒。還有還有,大家還記得龍和道「逾百暴徒圍三警搶犯」的一幕?過百名暴徒公然挑戰法治底線,一度想使用暴力搶走已被警方拘捕的疑犯!這是「愛與和平」?是國際特赦組織所言的「大體和平」?傻的嗎?

 

作為香港市民,在《基本法》保障下絕對擁有行使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的權利,然而類似的「自由」有一大原則:行使個人「權利」和「自由」時,不能損害他人的權利!一旦踰越底線,你便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就是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精神」所在!「自由」並不代表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如果今天政府放棄檢控「佔領九疑犯」,結果就是使香港法治蕩然無存,令人誤以為政府可以縱容任何人以自由之名、以政治為由行惡!

 

沒有所謂政治檢控

 

至於國際特赦組織指港政府檢控「佔領九疑犯是出於政治動機,筆者認為絕對是「可恥的笑話」。今天港府是因為戴耀廷等人在追求政治理想及目標時,用上涉嫌違法的行為,政府就著這些涉嫌違法行為提出檢控,請問與「政治檢控」有何關係?政府是因為戴耀廷等人的政治理念而提告嗎?國際特赦組織有清楚了解事件的始末才去發聲明嗎?國際特赦組織又知道,戴耀廷等人提出「違佔」之時,早已聲明這是一項「違法達義」的行動,意即他們一早表明「要犯法、會犯法」,甚至錯誤說過自己會「俯首認罪,完善法治」;正如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所言,戴耀廷等人今天遭依法檢控,絕對是「求仁得仁」,何解在國際特赦組織眼中,當日大聲宣揚為「公民抗命」而承擔罪責的人,事過境遷後會變成「政治犯」呢?


圖片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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