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違法佔領」三名發起人在內的「佔領九疑犯」上庭在即,其中一名「違佔」發起人戴耀廷趁機發功,在個人社交網站專頁轉發國際特赦組織「停止在香港作出於政治動機的檢控」的所謂呼籲。戴耀廷選舉轉發該則帖文,代表他本人認同律政司檢控他是「出於政治目的」,而他本人亦認「政治犯」,故此理應獲得「赦免」。對於戴耀廷的歪理悖論,坊間有識之士已反駁過不少,偏偏此人堅持以「政治犯」自居,並且「走數」拒絕承擔發動「違佔」的罪責,筆者在此必須再次與其商榷,以正視聽。
檢控出於法理依據 並非政治目的
筆者劈頭就必須重申,律政司檢控「佔領九疑犯」,完全是出於法律考慮,所提罪名包括〈公眾妨擾罪〉及〈煽惑公眾妨擾罪〉等六項罪名,全部都是普通法下的罪名,香港法庭在早前的審訊中亦認同「控罪適用,並無重複」。戴耀廷反反覆覆聲稱律政司的檢控是出於政治考慮,然而事實已經證明,律師司的控罪是出於普通法原則和精神,完全是香港法治的體現。
律政司所提控罪的重點,在於「佔領九疑犯」到底有沒有干犯過〈公眾妨擾罪〉及〈煽惑公眾妨擾罪〉等普通法罪行;換而言之,除非戴耀廷等人完全沒有參與過「佔中」、完全沒有做過「可能」干犯上述控罪的行為,否則說律政司檢控是出於「政治動機」,明顯就說不過去。當然,最終是否入罪是另一回事,但即使法院判眾人無罪也好,亦完全不能證明律政司檢控的「動機」。
逐點反駁戴耀廷「政治犯」謬論
至於戴耀廷等人將自己描繪為「政治犯」,這點就更加好笑。筆者之前其實亦已分析過,香港並沒有可能出現「政治犯」,當中最大原因,就是有司法獨立的法院。當然,世界各地對「政治犯」的定義或多或少有點出入,但終究離不開以下幾點:一)因政治「立場」,而非「行為」被檢控、二)羅織罪名、偽造證據、控罪與行為不相稱、三)法院受控方操控,不能獨立審案。
在此,且讓筆者逐點拆解戴耀庭的「語言偽術」。第一,「佔領九疑犯」被檢控,絕對不是因為他們的政治立場,而是他們參與「佔中」、發起「佔中」,涉嫌干犯〈公眾妨擾罪〉及〈煽惑公眾妨擾罪〉等罪行;敢問一句,這和「政治」有何關係?因為政治理由而違法,最終被檢控,這絕對不是「政治檢控」,被控者更加不是「政治犯」,這概念大家一定要清楚。
香港司法獨立 何來「政治犯」?
第二,控罪合適。法院已經確立,該等罪行合憲、在普通法下獲得承認,筆者在此不贅;事實上,〈公眾妨擾罪〉及〈煽惑公眾妨擾罪〉是一早已經存在於普通法的罪行,並不是為「佔領九疑犯」度身訂造之物,而且檢方亦並不是以不相干的罪行控告各人。
最後,司法受政治操控。這幾乎是出現「政治犯」的必要條件,因為在司法獨立的環境下,法院只會考慮證據、控罪和法理依據,若然控方所提證據不足,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法院自然就會判控方敗訴,還被告清白。香港的司法獨立程度,在亞洲區首屈一指,說香港法院會配合控方,簡直是天方夜譚,亦是對香港司法機構的侮辱!
戴耀廷等人,在案件開審前不斷分享外國組織的呼籲,要求撤銷控罪。作為被告,戴耀廷等人的行為絕對不恰當,大有向香港法院施壓之嫌;再者,眾人一再聲稱自己是「政治犯」、受到「政治檢控」,明顯就是要將當日「公民抗命、俯首認罪、完善法治」的承諾棄如敝屣,盡一切方法試圖從控罪中脫身。香港人,79日的「違佔」已經為大家帶來太多太多的傷痛,對於戴耀廷這種訛稱香港有「政治犯」、侮辱香港法院的人,我們必須擲地有聲地向他們說「不」!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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