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外國記者會(FCC)第一副主席馬凱(Victor Mallet)申請為工作簽證續期被特區政府拒絕,盲反派甚至外國政府同,組織都係咁話事件影響新聞自由,甚至會影響香港嘅商業、資本市場運作。其中「歐盟」就話,新聞自由受《基本法》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但而家就成「疑問」;而加拿大領事館亦有類似說法,稱政府插手傳媒事務,會損害《基本法》保障嘅自由云云。廣男非常質疑,乜《基本法》有保障市民去鼓吹分裂國家?而國際公約明明寫住保障自由,但都唔可以凌駕國家安全等考慮,咁點解啲外國政府講到自己國家安全時認同自由並非無邊無際,講到香港時就指手劃腳呢?
不要胡亂援引法律
當有人或者機構用《基本法》或者國際公約講言論、新聞自由嘅時候,廣男又要商榷下 -《基本法》寫明有新聞自由,但《基本法》都有寫明香港係國家不可分離嘅部分喎;至於《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樣寫明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嘅權利,但受到國家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等所限制!更重要嘅係,馬凱唔係因為本身嘅新聞而被拒簽證,而係佢嘅所屬組織搞活動、搭台幫「港獨」份子做宣傳,試問關新聞自由咩事呢?
英美就可以拒絕他人入境?
而且呢啲事唔係剩係會發生喺香港,喺英、美都會發生。例如喺今年三月,加拿大記者Lauren Southern就畀英國政府以「公眾利益」等理由拒絕佢入境;而喺美國,亦曾有攞住伊朗護照嘅記者喺冇得到解釋嘅情況下被美國拒絕入境。發生呢啲事,在對比起香港,大家要問下啲英、美國家一句,係咪你哋就可以因為唔同理由拒絕記者入境,香港就唔得?
老實講,當外國唔同嘅機構為馬凱發聲嘅時候,廣男覺得佢哋根本就係雙重標準;如果有人喺呢啲國家「或者」危害到國家安全,佢哋未入境相信好大機會會被拒絕入境,或者入咗境都唔會畀呢啲人嘅簽證續期。點解呢啲外國機構而家個槍頭都對準香港特區政府甚至中央?無他嘅,有機會「反華」、唱衰中國,呢啲外國機構又點會唔抽水呢?不過,廣男覺得佢哋應該睇下自己國家做過啲咩,特區政府今次咁做係咪合情合理囉!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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