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法取締「香港民族黨」,竟然引起多國政府官員注意,你一言我一語,在明在暗介入和干預香港事務。包括美國國務卿、美國駐港總領事、英國外交部和歐盟,都先批評有關做法,稱香港有言論和結社自由,又指該等權利受《香港人權法案》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云云。看似言之成理,但實在卻是以偏概全,因為即使是保障言論、結社自由的國際公約,也指明該等自由會因國家安全、公共秩序而受限制;當民族黨揚言不排除發動武裝革命以爭取「港獨」,此等「言論」是否仍屬言論自由,實在大有商榷餘地。
國際公約寫甚麼?
綜觀外國政府以至香港盲反派的思路,大致上以指雖然「不支持港獨」,但特區政府亦必須容許言論和結社自由,而民族黨雖然高呼「香港獨立」、「武裝革命」,但只要一日未有「行動」起來,其言論自由都應該受到國際公約和香港人權法所保障云云。然而實情是,雖然《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及第18條清楚寫明「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不過,兩條條文亦有指出,如涉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言論、結社自由就會受到限制。換句話說,香港市民普遍享有言論、結社等自由,但如果涉及到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抱歉,基於國家和公共的利益,絕不能讓個別政客以言論自由之名破壞國家、社會。
外國也會取締非法組織
事實上,取締非法組織,並非香港才會出現這些事例,大約兩年前,英國就有新納粹組織因為在社交媒體張貼照片,讚揚槍殺國會議員的「白人至上主義」槍手,結果英國政府破天荒要把組織定性為恐怖主義組織,取締及禁其一切活動,成為英國首開的先例。為著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英國政府主動出手取締「並無實際行動」的組織,為何今天卻大玩雙重標準,厚待「擺明搞港獨」的民族黨?
言論自由向來非「無邊無際」,例如涉及誹謗、恐嚇,涉事者不會因為言論自由而脫罪;同理,當關係到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甚至市民安危之時,再寬容的政府,亦不會把國家、社會秩序「作賭注」,任由破壞國家安全者胡作非為。一些外國政府把陳浩天或「民族黨」的事說得輕鬆,但如果有人在英美表示要發動武裝襲擊,不知道該會還會否因為言論自由而免於任何刑責呢?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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