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以「自決」包裝其「港獨」論述,一直為人詬病;日前,其秘書長黃之鋒又在《經濟學人》論壇上,提出《中英聯合聲明》在2047年限期屆滿的問題,又借機帶出主張「民主自決」的緣由,稱這不止關乎「主權在民」,更直接關乎「我城」的未來定位。言下之意,他與及「香港眾志」是要用「自決」字眼推銷「港獨」嗎?如是者,一個擺明要播「獨」的組織,其成員不能參選香港議會的選舉,又是否咎由自取、與人無尤呢?
香港是受《基本法》保護才對!
根據黃之鋒在Facebook的帖文,他與周庭出席《經濟學人》論壇時,稱「香港即使現為中國領土範圍,慶幸與中國大陸區隔出來,及受《美港關係法》等保障,仍能有其獨特定位」,帶出「民主自決」等理念。但筆者首先要問黃之鋒一句,他說香港受《美港關係法》等保障,此話何意呢?
坦白說,黃之鋒能夠「日以繼夜、夜以繼日」地批評特區甚至中央政府,全因為他的言論受到《基本法》、「一國兩制」所保障,根本就與《美港關係法》無關,他是否太過崇洋媚外,所以連保障自己的權利從何而來都忘記了,而讚揚這是「外國勢力」的功勞呢?
既是「獨」派 何必參選
另一方面,黃之鋒再次把「民主自決」的論述說出來,很明顯就是想說香港可以「自決」甚至獨立;假若這也是「香港眾志」的立場,大家就要問黃之鋒以及「香港眾志」一句,你們鼓吹「自決」甚至「港獨」,還符合參選香港各級議會的資格嗎?筆者對此大有保留!
本港剛剛受到超強颱風「山竹」吹襲,事後筆者在網上見到不少「香港眾志」成員落區清理倒塌樹木的照片;撇除這些「香港眾志」成員是否做政治騷的問題(有些年輕女成員衣著性感、有些成員則邊露笑容邊拍照),如果他們都是想參選來屆區議會甚至立法會議舉的話,他們應當注意自己的組織所推銷的「自決」、「港獨」理念不符《基本法》,「香港眾志」拿香港的前途問題鬧下去,只怕他們連「入閘」參選的資格都未必有。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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