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台」讓「香港民族黨」陳浩天在其向特區政府租來的會址宣揚「港獨」的香港外國記者會(FCC),其租約條文如何一直成謎;最近,政府公開涉事租約,當中寫明「場地不許用作違法和不道德用途」,而如果政府對場地使用不滿意,可以在給予一定通知期後收回場地。偏偏,此時卻有疑似來自建制派的聲音,建議特區政府不應「趕盡殺絕」FCC,避面引發政治風波和得罪外國傳媒。筆者認為,FCC讓陳浩天在政府物業宣揚「港獨」,明顯是視《基本法》如無物之舉,特區政府作為《基本法》執行者,與其因為擔心被「唱衰」,倒不如擇善固執積極研究租約條文,看看是否有依法理據收回FCC會址這項殖民地時代的「特權產物」,以免再有政府物業遭「有心人」用作「宣獨」場所。
FCC違法或不道德?
有支持FCC舉辦「宣揚港獨」活動的論者認為,FCC只是行使其新聞以至言論自由,與違法沾不上邊,所以政府以至社會都不應該要求FCC交還物業;的而且確,本港在《基本法》23條還未立法之際,說FCC「違法」或許「未是時候」。可是,FCC在政府場地邀請「港獨」人士宣揚違反《基本法》的理念,這合乎道德嗎?情況就等於一個租用政府場地的團體,在場地上舉辦反政府、分裂國家的活動,筆者並不認為做法合乎道德,這亦不合乎社會大眾的期望。
如果有留意FCC的租約條款,會留意到除了「場地不許用作違法和不道德用途」,租約亦寫明「如果政府對場地的使用不滿意,政府可以預先給予三個月的通知期收回場地,不予賠償」;換句話說,就是政府倘若對FCC使用場地上的問題感到不妥,絕對有權收回場地。筆者認為,即使FCC未到達「違法」的層面,她是否作出了有違「道德」的行為或舉辦不符「道德」的活動,已相當值得商榷,而她在政府場地舉辦「港獨」活動,幾可肯定是令人不滿意的舉措。
收回場地 也是與人無尤
筆者認為,《基本法》的各項要求,必然是特區政府行事的最高原則,正如《基本法》規定香港市民享有言論和集會自由,特區政府就必須在一切可行情況行,協助市民行使相關權利;同理,「港獨」毫無疑問就是《基本法》中不可踰越的「紅線」,特區政府固然不可以支持「港獨」,各政府部門亦無權作出違反《基本法》要求的決定。今日,有個別承租政府物業的組織,利用政府物業為「港獨」搭建宣傳平台,在情、在理、在法(不管是《基本法》,還是租約條文亦然),政府產業署都必須小心檢視涉事的租約條文,再決定是否啟動收回物業的程序。
最後,且容筆者在此作一比喻:假設FCC在其會址(政府場地)所舉辦的活動,涉及的並非「港獨」而是其他刑事罪行,特區政府或者社會又應否因為FCC是國際記者組織,而啞忍其行為、繼續容許他們在政府物業內違法呢?稱得上政府物業,說穿了就是「公帑」一部份,亦即屬於全香港市民所有,若然政府或者社會因為忌憚FCC會員(外國記者)手上那枝「筆」,而將一切法律和道德「底線」都拋諸腦後,敢問一句,那還是大家熟悉、事事講求法治的香港嗎?那又算不算「政治凌駕公義」的一種呢?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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