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完又寫,廣男覺得自己都幾煩,不過冇計,有啲道理如果唔成日提住,好易就畀香港盲反派人士曲解同淡化。今次想講嘅係「誹謗」,一向以潑婦罵街式風格主持節目嘅「名嘴」李慧玲,早排因為涉嫌誹謗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而收到律師信,李慧玲事後死撐,話自己嘅係「公允評論」所以唔會道歉喎。口就硬喇,不過據聞李慧玲嚟緊會「突發」放假三個月喎,唔通同誹謗呢件事有關?
若非基於事實 絕非「公允評論」
事源係李慧玲早排喺網台節目上面話,梁振英因為「UGL事件」嘅關係,喺港鐵公司特別董事會開會時被一眾港鐵董事「鬧爆」。梁振英其後透過律師否認相關內容,同時要求李慧玲正式道歉。件事其實一啲都唔複雜,癥結在於係唔係真係有「港鐵董事會開會鬧爆梁振英」呢件事;若然梁振英所言實屬,咁即係李慧玲嘅言論肯定唔係基於事實啦。
係唔係事實有咩咁重要呢?廣男上網搵到資料,發現根據英國嘅誹謗案例(香港係普通法地區,所以值得參考區),「公允評論」的確可以係抗辯理由之一,但前提係有關言論涉及到公共利益,而且係喺「客觀事實基礎上」作出嘅評論。簡而言之,若果李慧玲所講嘅根本「完全唔係事實」,咁就絕無可能屬於「公允評論」一種,李慧玲唔係連咁都唔識咁好笑呀?
拒絕收回言論 公信力蕩然無存
事實上根據法律原則,「誹謗」嘅定義其實好簡單,套用落今次呢件事上面,只要李慧玲嘅言論令到梁振英「陷於憎恨、恥笑、蔑視等反感之中」,而所講嘅又唔係事實喎,咁就基本上已經會中。李慧玲話梁振英畀董事局「鬧爆」喎,只要呢個唔係事實,咁就點睇都一定係「誹謗」。
講咁耐,到底李慧玲有冇問題呢?唔知架,最後可能要交到法院裁決都唔定,廣男喺呢度就唔揣測太多喇;不過若然李慧玲真係「收錯料、講錯嘢」,咁梁振英要求佢道歉都真係合情合理,李慧玲本人道個歉又有幾難呢?反正佢一早都已經冇晒公信力架啦!況且就算有幾唔喜歡梁振英都好,亦都唔可以用「大話」去抹黑、誣衊同攻擊對方架嘛,呢啲咁簡單嘅傳媒操守ABC,李慧玲冇理由唔識吖。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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