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建議保安局根據《社團條例》禁止屢次煽動「港獨」的「香港民族黨」(下稱「民族黨」)運作,社會各界普遍歡迎政府「出手」對應政團以至政客「播獨」的大問題。不過,本港盲反派以至外國勢力似乎依然「樂此不彼」地支持「民族黨」,其中英國外交部更發表聲明聲稱關注事件,表示《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言論、結社自由云云。筆者認為,英國外交部之說法乃是以偏概全,因為《基本法》訂明了香港主權屬誰,人權法案亦寫明要保障國家安全;難道「民族黨」以至陳浩天的言行,符合這些法律要求嗎?
言論自由非擋箭牌!
每逢有盲反派政客因違法而被補、被查,盲反派人士以至外國勢力都喜歡祭出「言論自由」、「集會自由」以至「結社自由」出來作擋箭牌;可是這些自由真的無所限制嗎?筆者認為,答案顯然是不!以英國外交部舉出的《基本法》為例,《基本法》確實保障香港市民之言論以至結社自由,但大家也能看到《基本法》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民族黨」以至陳浩天本人宣揚「港獨」,明顯違反了,《基本法》中最重要的「第一條」,為何我們看不見外國勢力以及盲反派政客論及如此重要的《基本法》條文呢?
又或者,我們再以英國外交部提出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為例,條例當然跟《基本法》一樣保障香港市民種種自由,但值得留意的,是人權法案保障各種自由的同時,寫明自由權利之行使附有責任及義務,當中就包括要保障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民族黨」人士屢次宣揚「港獨」,走到香港以外的地方與其他反國家份子合流,陳浩天還聲稱過「武裝革命」,若果這還不算是危及到國家安全,筆者則無言了!
英國也曾禁止團體活動?
對於明顯破壞國家安全的社團,筆者實在想不明白為何英國還要為這些亂國份子「護短」,難道英國沒有類似的法例或做法?這似乎又非事實,因為筆者翻查網上新聞,在一年多之前,英國一個新納焠團體就因為在社交媒體張貼照片支持一名謀殺了議員的犯罪者,就被政府定性為恐怖主義組織,並表示會取締其一切活動。該組織有否實際的作出「行動」危害到英國國家安全,筆者不得而知,但英國在取締某組織時,當中的道理不是跟今次「民族黨」或被禁止的理由類同嗎?其實,世界上很多地方都有保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的措施,英國外交部如果認為「港獨」等言行只是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的問題,筆者只能嘆謂,這「只是」因為「民族黨」所危及的,不是英國本土,而是中國(其他人的地方)吧!
原圖:英國政府網頁截圖、文翠珊Facebook、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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