乜都係「政治檢控」?
乜都係「政治檢控」?

自從盲反派喺幾年前提出「以法達義」嘅極危險概念之後,呢班人相繼「違法」,畀人告、定罪當然係意料中事啦;但當盲反派人士被告甚至定罪嘅時候,佢哋就會搬咗另一個詞語出嚟,叫做「政治檢控」。喺最近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因為非法集結罪成被判監四個月,又有外國政客話案件係「政治檢控」;囍雨真係想問下,係咪自稱民主派,就唔駛守法先?如果係嘅話,咁香港就真係唔係法治社會喇!


外國政客 胡說八道


今次為梁、游發聲嘅外國政客,就係香港人權組織「香港觀察」(Hong Kong Watch)主席羅哲斯(Benedict Rogers),據報佢話香港法律已經淪為恫嚇異見者嘅「政治手段」,而梁、游呢類「政治檢控」案件亦製造寒蟬效應,窒礙香港民主運動。囍雨只係想問羅哲斯一句,係咪爭取民主就可以為所欲為先?


羅哲斯作為一個英國政客,囍雨「深信」佢應該好明白喺法治社會底下,無論係爭取民主抑或有其他政治訴求,如果有政客違法,法治社會都唔可以因為佢係「民主衛士」嘅身份而作出優待,否則法治就會受到損害。今次梁、游夥同助理衝擊議會嘅非法集結案,衝擊過程中有幾個保安受傷,絕對唔係一句「我係議員」或者「我都係行使權利」就可以卸責。誠如案件裁判官所言,案件涉及暴力,判監係唯一選擇。


暴力也不可判監?


同理,英國前外交大臣聶偉敬(Malcolm Rifkind)話梁、游案件「輕微」,好難相信喺其他國家或者地方會被判監,囍雨都係果句,如果案件涉及暴力都可以話係輕微或者小事,咁唔通要有人受重傷甚至有更嚴重後果先叫「唔小事」?唔好玩啦!香港呢套法律系統,係沿襲至英國套《普通法》,對於犯咗咩案可以判罰幾重有晒清晰罰則,今次梁、游所犯下嘅「非法集結」罪可以被判以「年」計嘅監禁,而家判佢哋坐四星期監都唔可以?唔通所謂民主派、本土派犯咗法,法庭要當佢哋係VIP,畀個「折扣」佢哋,最好一律免監禁?呢啲根本就係外國政客盲撐梁、游嘅歪理!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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