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違憲不能參選 「眾志」不要妄想
【鐵筆錚錚】違憲不能參選 「眾志」不要妄想

最近,有傳媒報道引述法律意見指區議會的參選要求其實跟立法會一樣,均要求候選人要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特區,外界立即聯想到「香港眾志」黃之鋒等人也不能參選區議會;香港眾志則回應傳媒指,區議會工作與憲法及主權等問題無太大關係,看不到選舉主任要單憑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而決定其參選資格。筆者認為,區議會之所以存在,也是由《基本法》所賦權,「香港眾志」認為搞「自決」、「變奏港獨」都可以參選,難道他們覺得自己可以一邊領公帑、一邊破壞特區?

請看清楚《基本法》

筆者首先要指出,區議會工作與憲法其實是有莫大關係,區議會作為法定的區域組織,正正是因為《基本法》賦權所以存在。根據《基本法》第9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而區議會就是《基本法》所指的區域組織。「香港眾志」認為區議會與憲法無關,根本就是大錯特錯。

再者,「香港眾志」認為區議會跟憲法、主權關係不大,選舉主任不應因應一個人是否擁護《基本法》而決定其參選資格;言下之意,「香港眾志」不打算擁護《基本法》嗎?如果想參選又願意遵從選舉規定,其實直接告訴公眾你們是擁護《基本法》的,不是簡單得多嗎?筆者認為,如果連《基本法》也不願意擁護,選舉主任也很難讓這些「政客」參選!

區域組織與主權相關

另一個問題,就是區議員是否與主權「無關」,筆者的答案仍然是不。大家可以試想一下,如果讓「自決派」、「港獨派」成為區議員,然後拿著公帑在社區散播「港獨」思想,如果讓他們「成功」,怎會不影響主權呢?難道「獨派」在搞策反,還要政府提供資助嗎?如果「香港眾志」真心認為政府要給予機會他們「自決派」壯大,也許就太「天真」了!

其實,筆者並不認為「香港眾志」永遠都不能再參選,但如果他們願意回歸正途,首先要表明自己不再追求「自決」甚至獨立,至於外界相信與否,是另一碼子事。

原圖:香港眾志Facebook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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