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到底要炒「UGL事件」冷飯到幾時?
民主黨到底要炒「UGL事件」冷飯到幾時?

「你殺咗人,一定係!我冇證據架,你拎證據證明自己冇做!」呢種思維邏輯,稍稍正常嘅人都知唔合理;指控人就要拎證據出嚟,要人拎證據出嚟證明自己清白,完全係違反法治精神,特別係普通法精神,亦極之唔公義!勢估唔到,老牌盲反派政黨民主黨,今日竟然為咗攻擊政敵梁振英,喺炒作UGL事件之餘仲竟然連咁卑鄙嘅手法都出埋,呢個黨淪落到黨格黨魂全部失去,難怪支持度江河日下啦!

 

民主黨已經技窮

 

囍雨講緊嘅係民主黨發起嗰個「疑似詐騙」嘅眾籌,呢次眾籌到底有幾「伏」,囍雨唔再多講,想知嘅講CLICK呢條連結睇返:https://www.speakout.hk/港人觀點/33154/調查為名抽水為實-踢爆民主黨毒招(調查為名抽水為實 踢爆民主黨毒招)

 

正所謂「五窮六絕七翻身」,民主黨唔知係咪以為靠炒作「UGL事件」就可以鹹魚翻生,所以完全唔理梁振英已經回應咗乜都好,堅持繼續炒作。呢班人,尋日又開記者會,聲稱梁振英嘅回應仍然有「疑點」;以為佢哋有乜新嘢啦,點知嗰個代表民主黨嘅大律師吳思諾,竟然係提出錯誤資料去印證自己指控,真係「唔識嚇死、識就笑死」,喺度就等囍雨呢個唔係讀法律嘅花生友去KO佢啦!

 

吳思諾疑似刻意隱瞞關鍵要點

 

首先,吳思諾堅稱,率先報道UGL事件嘅澳洲傳媒FAIRFAX,當日嘅報道顯示,梁振英當時嘅上司同所屬公司債權人,都對梁振英同UGL簽協議「唔知情」。事實係點呢?事實係,吳思諾極有可能係刻意隱瞞關鍵事實,因為呢個傳媒早喺2014年10月已經澄清,話資料顯示UGL事件各主要持份者,包括UGL、梁振英當時所屬嘅公司DTZ,以及蘇格蘭皇家銀行等等,全部都清楚知悉梁振英同UGL之間嘅協議!

 

吳思諾可能太忙、太多民主黨JOB接,囍雨幫你搵埋料呀:http://www.smh.com.au/business/world-business/executives-quit-despite-cy-leungs-secret-multimillion-dollar-deal-20141014-1161vi.html(Executives quit despite CY Leung's secret multi-million dollar deal)

 

第二,吳思諾又話喎,梁振英聲稱有當時上司、DTZ主席嘅書面同意,畀梁振英同UGL去傾協議,反問係唔係董事局都批呀?債權人、股東知道嘛?

 

第二項關鍵事實係,梁振英喺聲明講得好清楚,「DTZ的董事會主席已經書面『代表董事會』同意我直接與UGL商討離職協議,並和我協定避開利益衝突的安排」;代表董事會呀,你識唔識字架?再者,梁振英當年作為「打工仔」,得到上司同意畀佢出去同人傾「離職協議」,呢個上司仲要係董事會主席喎,梁振英已經盡晒自己需要盡嘅責任。就算董事會唔認同主席呢個決定,董事會亦只會向主席問責,點都唔係追究梁振英個人囉!

 

要遭人誣告者自證清白 此非香港制度

 

第三,限定梁振英14日內回覆民主黨。

 

呢個要求超級過份,民主黨作為指控一方,拎唔出證據涉嫌誹謗,而家仲要限定人哋幾時拎證據出嚟證明自己清白,究竟民主黨同吳思諾知唔知乜叫「無罪推定」同「公義」?你班人指控梁振英「涉貪」,好應該主動拎證據出嚟,枉你個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成日將自己做過廉署初級調查員一事擺喺口邊,連「舉證責任」同「法治」點解都唔識?呢度係香港呀!

 

第四,吳思諾話,梁振英聲稱無收稅局查詢,所以民主黨要行動,因為公眾唔知情。

 

當事人話明冇收過稅局查詢,民主黨或者吳思諾作為第三者,根本冇可能證實到當事人講法係唔係真。「有CASE就係有CASE」、「冇CASE就係冇CASE」,唔通民主黨想向稅局施加政治壓力,等稅局「冇CASE變有CASE」咩?

 

借廉署前調查員之名抽水 林卓廷假公義

 

第五,呢點係反駁林卓廷嘅,佢尋日問,點解梁振英唔一早攞啲文件出嚟?

 

真係枉林卓廷做過廉署初級調查員,竟然唔明「舉證責任」在指控一方呢個簡單道理;囍雨反而要求林卓廷同民主黨交代到底有乜證據喺手,足以證明梁振英有「涉貪」?民主黨冇刑事調查權,乜嘢都係靠「公開資料」,點解收完眾籌筆錢後後就突然會多咗「證據」出嚟?

 

囍雨份人「好均真」,我而家就有樣學樣,畀足14日民主黨、林卓廷同吳思諾,限你哋限期前向市民交代晒呢篇文上面嘅所有質疑,千祈唔好敷衍,要逐點逐點答。囍雨唔係玩嘢,純粹套用民主黨邏輯,佢哋冇理由覺得以上要求唔合理吖!


原圖:「天下為公」Facebook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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