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上星期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法》本地立法建議,沉寂一時的討論又再熾熱起來。一如既往,盲反派繼續危言聳聽、一味靠嚇,無非是要為《國歌法》營造一錯誤印象,令市民對立法反感,乘機撈取政治紅利。以本身是執法大律師的公民黨黨魁楊岳橋為例,他今早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聲稱有否歪曲、貶損國歌的定義較為「主觀」,擔心立法後市民容易誤墮法網。然而,本港法治系統健全,對刑事罪行的定罪門檻又高,加上早有《國旗及國徽條例》的經驗,因「無心之失」而被定罪的可能實在是低無可低,楊岳橋之流的言論,明顯是歪曲事實。
楊岳橋無的放矢
綜觀楊岳橋以至盲反派的套路,他們不斷聲稱《國歌法》會容易讓市民誤墮法網;然而眾所周知,香港實行《普通法》制度,而制度的其中的特點,就是控方在「無罪假定」原則下,必須同時提出「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據,證明疑犯「既有意圖,亦有實際行動」,定罪門檻可謂相當之高。以《國歌法》為例,單是要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即有意歪曲和貶損國歌、藉以侮辱國體,本身已經十分不容易,在司法獨立的香港,楊岳橋之流所說的「誤墮法網」,出現可能可說是微乎其微。
在香港,一個人有否違反《國歌法》,不是由執法部門決定,而是由司法獨立的法院決定;由於《國歌法》並不是「絕對法律責任」一類刑事罪行,故此即使有誤告的情況,以普通法審訊的香港法院,亦一定會還疑犯清白;再者,筆者亦絕不相信執法部門會那麼輕易就把人告上法庭,因為如果沒有足夠證據就把疑人告上法庭,變相就是浪費公帑,除會受到法院批評外,亦肯定會受到輿論譴責。
楊岳橋作為執業大律師,他會不知道《國歌法》的入罪門檻高,在法治健全的香港難有人被誣告嗎?他會不知道法庭審案、判案嚴謹,沒有犯罪意圖的人根本極難「誤墮法網」?筆者相信他一定知道有關事實,只是站在盲反派的政治立場,他們就是要不惜一切妖魔化《國歌法》,讓市民產生恐懼情緒!
從燒國旗案看國歌法
要知道《國歌法》的入罪條件,市民大可以《國旗及國徽條例》的判例作參考。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恭劭」(FACC 4/1999)損壞國旗案時作了清楚定義,指案中兩名被告在公開遊行中攜帶和揮舞兩面被塗污的旗幟,然後在遊行結束時把旗幟縛在欄杆上,此舉明顯是要「玷辱」那兩面旗幟,行為明顯構成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及區旗。如同該侮辱國旗、區旗案一樣,法庭要審視一個人是否違反《國歌法》、有否歪曲和貶損國歌,不會單單考慮他們做了甚麼行動,判案時一定會全方位考慮,包括由案件的前因後果、案發時序一一作出考慮,如果說《國歌法》容易讓人誤墮法網,除了是對政府盲目攻訐,也是對法庭、香港法治的一種侮辱!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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