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傳媒報道,律政司決定不就「UGL事件」起訴前特首梁振英,盲反派立刻如獲至寶,將「UGL事件」翻炒;某傳媒還列出所謂「三大疑團」,找來早有既定立場的法律界人士「分析」,有政客不斷炒作事件,甚至用「似是而非」的方式,誤導別人認為梁振英「有罪」。然而,所謂「疑團」,梁振英本人、其法律團隊、政府、甚至UGL,其實已解答過多次,個別政客忽略當事人的澄清,更對梁振英攻訐一番,這種做法還有道德可言嗎?還是為了「人格謀殺」梁振英,一切都可拋諸腦後?
三大疑團 早已清晰解答
所謂「三大疑團」,當事人其實已經全部解答,不管盲反派政客們是否信納或同意,至少都要平衡當事人的回應,否則就只是「政治凌駕道德」的抹黑手段。
首先,對於指梁振英在「公司董事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受回佣」,此一說法早於2014年已獲解答:不管是UGL所發聲明,還是率先報道「UGL事件」的澳洲傳媒,三年多前已白紙黑字寫明,事件中所有持份者,包括賣方蘇格蘭皇家行、戴德梁行管理層等都清楚知悉梁振英的離職協議內容,所謂「公司董事不知情」根本是子虛烏有的指控!
傳媒政客曲解《基本法》
至於特首須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一項;《基本法》的要求是「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要注意的是「就任」,意即「就任」時有多少財產,就要申報多少財產;根據UGL協議內容,梁振英所獲發的「黃金握手費」,在其「就任」時根本尚未發出,意即並非梁振英的「財產」,政府亦指梁振英已按要求申報。
協議因離職而起 亦無提供服務
第三點所謂「疑團」,是指「如果梁振英只是在位特首期間收受利益但沒有提供相應服務,是否仍涉嫌犯法?」要回應這問題,讀者必須先了解事件的背景;梁振英離職時跟公司的新買家簽下「離職協議」,更刻意寫下:「只會在不造成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提供相關協助」。簽約之時,梁振英並沒出任任何公職、亦未當選特首,頂多是社會上有名氣的「名人」,當時不作任何申報,只因沒有渠道讓平民百姓申報。
就算他其後當選行政長官,由於出任行政長官,在香港的大小事務都肯定會跟外界工作構成衝突,在「不造成利益」的條款下,協議上要求梁振英提供顧問服務的內容自自然然即時失效,既然如此,到底又要申報些甚麼呢?申報的目的,歸根柢底就是「避免利益衝突」,明明再不會、不用為UGL工作(事實上梁振英整個任期內,亦沒有為UGL提供服務、UGL亦沒有要求他提供服務),那到底盲反派政客和媒體要梁振英申報些甚麼呢?
政客炒作 別有用心
上述資訊,只要稍稍在互聯網搜尋一下即可取得,作為負責任的從政者,提出或分析所謂「疑團」之前,理應先看看對方的解說,這是社會對他們最基本的要求。在UGL事件,我們均可見不同派別的盲反派政客,諸如梁家傑、林卓廷、楊岳橋、梁繼昌以至張達明等,或多或少都故意忽略當事人解釋,若不是粗疏,就是故意藉「報道」執行政治任務作,以「大話講一百次變真」的手法「人格謀殺」梁振英。「UGL事件」糾糾纏纏近四年,當事人而言絕對是折磨,執法機構應盡快公布調查結果,令執意炒作「UGL事件」的人失去賴以為生的「武器」。
相關資料或連結:
1) 澳洲傳媒報道 (證明各方知情)
http://www.smh.com.au/business/world-business/executives-quit-despite-cy-leungs-secret-multimillion-dollar-deal-20141014-1161vi.html
2) UGL聲明(證明各方知情)
https://uglcdn.ugllimited.com/Asset/cms/Media_Releases/2014/October_/Response_to_media_speculation_CY_Leung_14_October_2014.pdf
3) 特首網誌 (UGL聲明中文版)
https://www.ceo.gov.hk/archive/2017/chi/blog/blog20170308.html
4) 馮煒光 - 談UGL必須注意的事實
http://www.metrodaily.hk/metro_columns/談ugl必須注意的事實/
5) 馮煒光 - UGL協議既非秘密,也非回佣
https://www.speakout.hk/%E6%B8%AF%E4%BA%BA%E5%8D%9A%E8%A9%95/16665/UGL%E5%8D%94%E8%AD%B0%E6%97%A2%E9%9D%9E%E7%A7%98%E5%AF%86-%E4%B9%9F%E9%9D%9E%E5%9B%9E%E4%BD%A3
原圖: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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