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護基本法的概念不明確?
擁護基本法的概念不明確?

「港獨份子」陳浩天喺選舉呈請敗訴,法院表明選舉主任有權決定參選人嘅資格、包括佢係咪擁護《基本法》,但香港大律師公會隨後就發表聲明,話選舉主任嘅審查過程係「政治篩選」、擁護《基本法》係一個「唔明確」嘅政治概念,情況令人擔憂。囍雨唔係咩法律專家,但當睇完大律師公會份聲明後,第一個感覺係:大律師公會執委會內唔少大狀其實都代表過「非建制派」、自決派去打官司,而家又喺「DQ事件」上面發聲明,本身會唔會有偏見或者利益衝突先?再者,法庭亦已經解釋「擁護」《基本法》係乜意思,乜真係大律師公會講到咁唔清晰咩?

大律師公會執委會多人曾代表「港獨」、「自決」派

翻看現屆大律師公會執委會名單,唔睇猶自可,一睇直頭「嘩」一聲出嚟,因為隨隨便便已經搵到五名執委曾經代表「港獨」、「自決派」打官司,即係盡力維護呢班人利益啦,佢哋喺執委會討論、投票、發聲明時,到底有乜申報過利益?甚至發公開聲明同時,又會唔會考慮先向公眾申報利益呢?

數一數,主席戴啟思曾經喺「議席DQ案」代表「青年新政」游蕙禎、執委陳文敏喺另一單「議席DQ案」上代表過「自決派」劉小麗、另一執委駱應淦就喺「佔旺清場」案代表過「自決派」黃之鋒、執委蔡維邦就喺「衝擊政總案」代表周永康,而執委石書銘喺「衝擊政總案」代表過黃之鋒。

今次大律師公會發公開聲明對法院判決表示憂慮,而今次判決,正正係論及「港獨」同「自決派」可唔可以「入閘」選立法會,剩係睇到呢一重又一重關係,囍雨真係就滿心疑問喇,到底大律師公會聲明仲有冇公信力架?

是否擁護《基本法》 顯而易見
就算唔提呢啲疑似「身份兼利益衝突」,大律師公會所謂憂慮,其實都令人好費解。今次法庭講得好清楚點為之「擁護」《基本法》,就係要「遵守」、「支持」同「推同」,三者缺一不可,已經解得咁清楚,大律師公會班人咁叻,冇理由睇唔明判詞喎!

同理,喺周庭被DQ一案,如果周庭嘅「香港眾志」喺官網大大隻字寫住「民主自決」,咁要判斷佢哋係咪真係擁護《基本法》,真係咁困難咩?如果有人一邊要「民主自決」,佢黨友又話「港獨」係其中一個選項,但佢哋又話自己擁護《基本法》,唔矛盾嘅咩?今次法院講到明,《基本法》就重點修改,都唔可能修改到去「港獨」呢種程度,亦即係話,「港獨」並唔係香港一個選項,咁支持「自決」嘅人被視為「不擁護」《基本法》,明顯係合情合理!

選舉主任也是明理人

雖然選舉主任係公務員,但囍雨深信選舉主任係「明理人」,會根據各種事實作出判斷,當有人質疑選舉主任DQ參選人係政治篩選嘅時候,囍雨又想問一句,如果法律賦予選舉主任相關權利同責任嘅時候,選舉主任如果唔依法執行職務,會唔會變成選舉主任失職?或者選舉主任唔根據《基本法》辦事呢?

原圖:大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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