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政府干預香港司法獨立?
外國政府干預香港司法獨立?

有說外國勢力常在明在暗干預香港事務,說出來可能一時令人難以置信,但最近「香港眾志」周庭被DQ一事,卻一下子引蛇出洞,事後歐盟、英國外交部及美國駐港總領事館相繼發表聲明大肆批評有關決定,其中英國外交部更指香港人的參選權受《基本法》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等保障。筆者認為,一眾外國機構對於《基本法》以至人權條例的解讀可謂以偏概全,香港法律的確保障香港人的參選權,但這不等於參選權是絕對的權力,任何不擁護《基本法》的人就不可以參選,這要求亦是香港法治一部份!


認清《基本法》


的確,《基本法》第26條指出香港永久居民享有選舉和被選權、第39條列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港有效,並透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在港實施。但是,有參選權就等於可以無視《基本法》嗎?答案顯然是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90年代處理香港「原有法律」之時,明確指出香港回歸前的原有法律除非與《基本法》有抵觸,否則一般都會被採用為回歸後香港特區的法律;大前提是,不可與《基本法》有抵觸,這點在《基本法》第8條已清楚列明!


「香港眾志」周庭雖享有選舉和被選權,但她所屬政黨鼓吹「民主自決」或「港獨」,她本人亦認同所屬政黨的立場,那麼她還有參選立法會的資格嗎?那就要看《基本法》第1條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周庭要參選立法會,前提是得到選舉主任信納其擁護《基本法》,這當中自然包括《基本法》第1條;周庭及其所屬政黨鼓吹「自決」,違反了《基本法》內最重要的條文,她又怎麼可能是會擁護《基本法》?怎麼可能還能參選呢?


合理的選舉限制


再看看一眾「外國勢力」非常著力強調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當中確實寫明本港永久性居民有權利和機會參選,且不受「無理限制」,但政府不讓有違《基本法》的政客參選,這是「無理限制」嗎?大家必須明白一點,提倡「自決」,意即支持分裂國土、推翻特區政府,令香港成為獨立政治實體,若然如此還可以大搖大擺參與由《基本法》授權而舉行的立法會選舉,那豈不是莫大的諷刺?


事實上,西方國家在特定情況下,都有禁止國民出任國會議員的例子,例如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三款就規定:「無論何人,凡先前曾以國會議員、或合眾國官員、或任何州議會議員、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員的身份宣誓維護合眾國憲法,以後又對合眾國作亂或反叛,或給予合眾國敵人幫助或鼓勵,都不得擔任國會參議員或眾議員、或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或擔任合眾國或任何州屬下的任何文職或軍職官員。但國會得以兩院各2/3的票數取消此種限制。」


外國例子比比皆是


此外在英國,任何人一經被判叛國罪,於服刑期滿之前均不得擁有下議院席位,惟經判決定讞後復得君主赦免者例外;而凡被法庭判入獄一年或以上者亦喪失資格。另據《1983年人民代表法令》規定,任何人一旦觸犯與選舉有關的罪行,即喪失資格十年。由此不見,對於不認同國家政體,甚至是判國的國民,西方國家同樣不會允許這種人參選。


回到香港,「香港眾志」或者其他「自決派」、「港獨派」成員,他們的核心理念就是認同香港可以脫離中華人民共和國,成位一個獨立個體;換而言之,他們的主張肯定有違《基本法》;既然如此,他們又為何要走入現有制度呢?難度他們的所謂理念,也敵不過高薪厚祿的誘惑?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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