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周庭未能參選立法會補選,事件又再引起社會廣泛討論,同屬一黨的羅冠聰今早就承認,眾志其實沒有放棄「民主自決」黨綱;到底選舉主任的決定是否合法,最終還是要留待法律機關決定才有定案,唯一肯定的,是「民主自決」不符《基本法》,中央政府甚至早於十年前亦已闡明相關理據!
吳邦國十年前已解釋香港的權力
要理解「民主自決」為何與《基本法》牴觸,市民首先要理解《基本法》是甚麼。原人大常委員吳邦國在2007年6月6日,於北京參加「紀念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時清晰駁斥盲反派所指,《基本法》沒有明文禁止的「就可以做」,他當日說:「中央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多少權,特別行政區就有多少權,沒有明確的,根據基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中央還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謂的『剩餘權力』問題。從這個角度講,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律。」
吳邦國當時作為人大委員長,他有關《基本法》的演繹是「權威」,換到今天的情況都是一樣:香港沒有剩餘權力、沒有「港獨」的權力,當然亦沒有所謂「自決」的權力。提倡「自決」、提倡「港獨」的都不符《基本法》實在是明確不過。
「自決」就是不擁護《基本法》
回到周庭的情況,一個政黨的綱領,當然代表著該黨所有黨員的一致立場。取消周庭的參選資格,其實也不必將舉證門檻提升自「港獨」,只要能證明她和她的黨不擁護《基本法》就可以。眾志在黨綱中突出「自決」,那麼「自決」是甚麼呢?就是由香港人決定香港未來的政治地位、否定《基本法》所規定的:中國擁有香港主權、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份和中央政府對香港擁有實質權力的憲制安排。
道理清楚易明得很,香港眾志的主張就是拒絕擁護《基本法》,周庭身為眾志一員,很難令人相信她不支持有關立場。再者,身為香港眾志主席的立法會前議員羅冠聰,今早在電台節目上亦清楚表明,香港眾志從未放棄「民主自決」的原則,這也代表該黨從未放棄「港獨是選項之一」的基本立場,在此情況下,判斷同屬一黨的周庭不會擁護《基本法》,只是正常人都可以作的判斷。
眾志從未修正違反《基本法》的黨綱
筆者認同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所言,判斷一個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最重要是參選人當下的立場,而不應「翻舊帳」;然而,周庭所屬的香港眾志,補選前後才急急刪去「自決」字眼,行動上又沒有和違反《基本法》的自決和「港獨」主張劃清界線,撫心自問,選舉主任的決定真的不合理嗎?還是僅僅不合盲反派心意而已?
原圖:RTHK畫面截圖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