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會大學一群學生因為不滿普通話豁免試,竟然衝到學校的語文中心,上演一幕「爆粗佔領」。校方果斷行動,根據大學《學生行為守則》以及《學生紀律處理程序》將兩名主要涉事學生「暫時停課」,直至紀律委員會完成調查。有盲撐「佔領」學生的人認為校方「未審先判」、繞過程序,甚至打壓學生等等;筆者質疑,這些「間接」支持學生「佔領行為」的人士,他們有了解過浸大的校規以及相關的程序嗎?浸大依程序辦事也不可以?難道「佔領」甚至威脅到教師,只是「小菜一碟」?
看看浸大校規
在列出浸大相關的校規前,對於個別人士指控浸大「未審先判」,筆者認為十分無聊。如果浸大不應「未審先判」,將兩名主要涉事學生停課,那麼在「無罪假定」的《普通法》精神下(法律界精英最尊崇的程序),兩名學生現階段可謂是無辜的,對嗎?可是,既然未審、「無罪」,兩名學生又何須公開道歉?明顯的事實,就是不論兩名學生是否真誠道歉,他們也承認自己有問題、有做錯,否則根本不會「認低威」。既然有作出不當行為,學校又為何不可先停他們課呢?難道是非黑白甚至是簡單的常識問題,他們的「支持者」還要爭辯?
言歸正傳,讓我們看看浸大的校規。根據浸大的《學生行為守則》,學生應尊重他人及學校的安全和財產,亦不應作出不當行為;而根據《學生紀律處理程序》,學生輔導長等如果確信學生對校內其他成員的安全造成危險,可以暫時停止和拒絕學生進入學校或校園,直至另行通知。言下之意,就是倘若校方確信有人作出不當行為例如對他人安全構成危險,是可以把涉事學生停課的。
與先例無關
至於盲撐佔領學生的其他言論,例如指質問校方這種處理手法有沒有先例可循,欲借此指學校「開壞先例」的所謂指控,筆者認為同樣沒有道理可言。隨舉一例,撇除浸大有沒有、有多少先例,倘若某地方訂立了「不得盜竊」的法例,第一個犯上盜竊罪的人,如果他問檢控、法庭這罪行有沒有先例可循,欲借此證自己無犯錯,這又合理嗎?事情的對與錯,可以跟事件有沒有先例可循完全沒有關係,最重要是涉事者到底有沒有做錯、有沒有影響他人,而校方又有沒有跟隨「法治」精神,循既定程序處理。
時移勢易,以前教師懲罰學生,學生還得不斷向教師道歉、承認己過;如今教師要犯事學生暫時停課,反而被學生群起而攻,這些學生的「官威」,真的很大呢!不過,香港人不是傻的,事件誰是誰非已經清楚得很,硬要「盲撐」、「死撐」,那無疑是強詞奪理,不會得到支持!
原圖: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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