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行無常】了解「兩制」差異 以解一地兩檢爭議
【諸行無常】了解「兩制」差異  以解一地兩檢爭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在西九高鐵站實施「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廣深港高鐵通車在望。不過,部份香港法律界精英似乎對「一地兩檢」芥蒂極深,無視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法理基礎,堅持抗拒「一地兩檢」安排有違《基本法》,甚至認為「一國兩制」下,香港只需以普通法角度詮釋《基本法》。然而,眾所周知,「一國兩制」最大挑戰正是內地和香港兩地法制不同,要「一國兩制」成功,求同存異、融會貫道運用兩地法制優勢是首要條件。明顯地,單以普通法角度看待《基本法》條文及及人大常委會權力,絕對無助解決「一地兩檢」爭議,甚至只會令「一國兩制」更加荊棘滿途。


《基本法》能與時並進


今日為2018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典禮上辭詞時指出,《基本法》是實踐「一國兩制」總體政策的憲制性文件,其草擬者、以至被有些人視為深諳普通法傳統的法律專家,都無法預料到日後可能出現的種種具體情況;而《基本法》既保留須予恪守的基本原則,又能與時並進,即使不同人對《基本法》有不同詮釋方法,只要同心同德,矢志落實政策,定能找到一個符合法律的解決方案。


須明白「兩制」的差異


雖然鄭若驊並無明言有關演辭是針對甚麼政策,但她又明確地點出了兩制差異的「痛點」,而這亦是兩地法律界必須同心同德解決之事。鄭若驊坦言,《基本法》是在我們的單一體制國家跨越兩個法律制度的法律,由行使大陸法的立法機關頒布,在實施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內應用,「正如其他法律,不同人對《基本法》可以有不同詮釋方法,而要尋求對法律的正確詮釋,殊非易事,即使對法律界頂尖人才也不無考驗。」


很明顯,要解決「兩制」差異以至「一地兩檢」的爭議,本港的法律界精英先要了解「兩制」差異,尤其是國家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以及人大常委會這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角色。


認清《基本法》根源


是的,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2018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時所言,香港是普通法地區、普通法制度亦對香港貢獻良多,但單以普通法角度去詮釋《基本法》條文,完全忽視立法原意,又是否可以解決「兩制」差異下造成的爭議呢?中間是否沒有空間尋求「兩制」均可接受的解決方法呢?


《基本法》的根源乃是國家憲法,國家憲法就是「大陸法」,沒有國家憲法制定《基本法》並賦予權力,香港特區亦不可能存在。如今那些法律界精英以《基本法》這部「小憲法」以至普通法來反對最高權力的國家憲法或最高權力機關,行為絕不合理。而《基本法》在1990年頒布時,亦不可能預計到將會有廣深港高鐵,亦不可能預計到會有「一地兩檢」的安排,《基本法》靈活之處,就在於它沒有「寫死」不能在港實施「一地兩檢」;而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的常設機關,當然可以根據《基本法》立法原意,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由粵港雙方執行《合作安排》。


求同存異 才可解決爭議


誠如鄭若驊所解釋,《基本法》的智慧在於「靈活通變」,即既保留基本原則,又能與時並進。《基本法》是單一體制國家跨越兩個法律制度的法律,由行使大陸法的立法機關頒布,在實施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內應用。但與普通法有一共通點,是理解法律訂立原意也是詮釋法律重要一環,在這方面,是否可給予兩地法律專業人士解決法律爭議的空間呢?值得大家探討。


原圖:wenwe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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