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峯轉移視線 推卸搗亂責任
許智峯轉移視線 推卸搗亂責任

上個禮拜四立法會討論緊修改《議事規則》嘅時候,多名盲反派議員企圖霸佔會議廳,當保安人員執行主席命令嘅時候,民主黨許智峯上前阻止保安執行職務,更涉嫌用手拍打保安人員。立法會行管會向許智峯發警告信,指佢可能傷害他人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許智峯竟然反指行管會「含血噴人」、「屈得就屈」。囍雨就覺得,許智峯根本就係轉移視線想逃避責任;如果佢真係咁無辜,不如話唔接受警告,叫立法會報警吧!

許智峯文不對題扮無辜

只要細閱行管會嘅決定或者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嘅講話,會留意到行管會並唔係確實話許智峯傷人,而係話佢可能作出咗傷害他人嘅行為,而許智峰自己又確實拍打過保安人員,傷人嘅可能的確存在,行管會又點「含血噴人」呢?再者,對於行管會指許智峯可能有機會違反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b)條(下稱「P&P」),即妨礙正在執行職責嘅立法會人員,更幾乎係鐵一般事實,許智峯剩係聲稱自己無傷人,佢敢唔敢講話自己冇違反「P&P」先?

囍雨雖然唔係咩法律專家,亦都唔似許智峯咁讀法律畢業,不過上網翻查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其中第19(b)寫明「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許智峯作為立法會議員,佢係唔知自己有呢條法例,定係唔知自己嘅行為可能已經犯咗法先?如果佢覺得係後者而又堅稱自己無辜,不如報警處理啦!

報警處理最實際

可能許智峯覺得自己「抗爭無罪」,但P&P嘅法例寫得清清楚楚,而許智峯嘅行為亦似乎干犯咗相關法例,如果許智峯真係咁唔忿氣,囍雨如果係許智峯就一定會表示唔接受警告,叫立法會行管會報警處理,等執法部門甚至法庭還自己清白,不過囍雨唔知許智峯有冇呢個勇氣呢?

老實講,盲反派要搞議會抗爭、要堅持「拉布」,囍雨都相當理解,因為如果立法會修改咗《議事規則》,以後佢哋要利用「拉布」綁架民生、騎劫議會將會相當困難;撇除盲反派係咪逆民意而行,許智峯自己涉嫌違法仲「反咬」立法會行管會「一口」,行為實在相當唔要得。「含血噴人」者,係許智峯先啱!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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