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以及姚松炎因在立法會宣誓時「玩嘢」,被法庭裁定宣誓無效而失去議員資格,立法會行管會在取得法律意見以及召開會議後,基於有關款項為公帑,決定向四人追討270多萬至310多萬元薪津;四人狠批做法荒謬,又表明不會「回水」。筆者認為,問題之癥結,在於四人被法庭裁定自宣誓那日開始已失去議員資格,而且他們的宣誓「玩嘢」行為全是自招的,如今被行管會追討薪金,他們又能埋怨誰?
曾履行職責 就應享有薪金?
對於有追討薪津的前議員他們曾履行職責,筆者對此並不反對,但問題並非他們有沒有在立法會或議事廳工作,而在於他們被法庭裁定由拒絕/忽略誓言那一日開始就失去議員資格,而且有關「玩嘢」的宣誓行為全是他們自己決定作出的,從無議員資格的人,一直享有議員薪津,真的不是問題嗎?倘若要說事件終歸要有人負責,他們自己就應該負上最大的責任。
事實上,所謂的民選議員被追討薪津或會引起他們以及他們支持者的反感,但筆者認為有一點大家必須明白,就是即使是民選議員,也必須守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倘若他們不知道要依法宣誓要如何呢?筆者對此表示不相信,因為早在他們宣誓前一日,政府已發表聲明提醒候任議員要依法宣誓,而其中一名涉事者梁國雄多年前也曾就宣誓問題提出法律程序,而法庭的回覆也大致相同,指出議員要依法宣誓。明知有違或可能有違法律而選擇挑戰法律,四名所謂的前議員試問又怪得了誰?
公帑運用要得宜
誠如立法會主席兼行管會主席梁君彥所言,經過諮詢立法會法律顧問以及外聘資深大律師,認為有關開支屬納稅人公帑,行管會有責任追討全數款額,筆者認為倘若能夠網開一面,行管會當然可以考慮,但基於法律原則以及公帑問題,行管會倘若「放生」四人,又會否對法律不尊重,以及浪費了納稅人的公帑呢?筆者相信,這不是行管會可以隨意撇開法律意見而任意決定。
事已至此,交還薪津或是唯一合理的解決方法,倘若四人不信服行管會決定自可提出法律程序,但以政治打壓等藉口掩蓋自己的不當行為,就不太恰當了!
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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