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將內地《國歌法》納入香港及澳門的《基本法》附件三,預料本港特區政府即將展開《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在「逢中必反」、「逢政府必反」的年代,《國歌法》少不免又會引起盲反派人士攻訐;綜觀近日輿論,盲反派就是以市民容易「誤墮法網」的說法,讓市民對《國歌法》有所抗拒,當中《生果報》社評更誇張地指「沒有把手按在胸前」也可能違法,期望藉以恫嚇市民。筆者不禁要問,現時《國歌法》本地立法的諮詢也未展開,《生果報》就知道市民會如此容易「誤墮法網」,這到底是過慮,還是無中生有?
市民要把手放在胸前?頭要抬起來?
根據《生果報》一篇題為《倉卒制訂《國歌法》將成擾民陷阱》的社評,內文寫到「只要他在國歌出現的場合沒有『肅立』,沒有表示敬意例如把手按在胸前跟隨音樂和唱,頭向上抬起……等,他就有可能違反《國歌法》而被檢控,面對罰款以至監禁的刑罰」;然而,筆者質疑《生果報》的說法,絕對為言過其實。
即使單純根據內地《國歌法》的條文,當中亦只規定在公開場合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或會構成違法行為;但情況是否如《生果報》所指「沒有頭向上抬起」也構成犯罪,筆者甚有保留,況且香港還會進行本地立法程序?該社評的客觀效果,筆者認為不是教人認清《國歌法》,而是透過將「無限可能的行為」也說成觸犯《國歌法》,來嚇怕港人;否則,《生果報》日前就不會以頭版報道社運人士古思堯會「公民抗命」、違反《國歌法》的新聞吧!
這也是對法庭的不信任嗎?
筆者不知道《國歌法》的本地立法會否仿效《國旗及國徽條例》的經驗,但後者在本地立法時,也加入了「合理辯解」的元素;倘若《國歌法》也有相關安排,或法庭在審判有關案件時繼續套用《普通法》一向的原則,筆者偏向不相信法庭會把「無心之失」或「無動機」當成犯罪行為。
以立法會議員鄭松泰早前被裁定侮辱國旗及區旗罪成一案為例,裁判官在判刑時也指出正常人也會知道倒插旗幟有損害其尊嚴的意味,而鄭松泰更是兩次故意、公開地倒插旗幟,筆者相信這不會是「無心之失」吧?一言而蔽之,說市民無心、隨時也會觸犯《國歌法》罪行的人,不是一心抹黑,就是不相信司法系統吧?
原圖:sthead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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