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因為宣誓時拒絕、忽略誓言,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被法院判決喪失議員資格,經上訴失敗後,梁、游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終院今日拒絕批准二人上訴,常任法官李義更質疑二人雖是民選議員,但若宣誓不符要求,等同「踢自己出局」。對於不符合法律要求而失去議員資格,梁、游似乎仍未有深刻反省,繼續諉過於人,難道他們到今日還不明白,不是政府、法庭奪去他們的議席,而是他們自己不守法,把自己「踢出議會」?
不守法在先 豈能諉過於人
筆者雖不可能預先知道梁、游申請上訴許可的結果,但早就認為二人如果上訴失敗,他們必定不會承認過錯,而把所有責任推卸予政府甚至法庭。果然不出所料,梁頌恆一步出法庭,就對政府、檢控部門破口大罵,指政府濫用司法制度,對付「為公義公道發聲的香港人」;不守法在先的人,批評執行法律的政府、檢控部門,這是何等諷刺的事,梁、游的言論,與違法又不欲承擔罪責的「雙學三人」又有何異呢?
《基本法》、《宣誓及聲明條例》,均指出議員需要宣誓就任,其中《宣誓及聲明條例》更進一步規定,議員必須按照條例所訂明的形式作出立法會誓言,「拒絕或忽略」誓言必須離任或取消就任。法例難道寫得不夠清楚嗎?如果梁、游欲扮「無知」,不知道有相關法律,也沒有關係,因為政府早在候任議員宣誓前一日,發出聲明善意提醒候任議員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守法;政府勸告完梁、游也要挑戰法律,失去議席可謂是他們自招的惡果。
梁、游言行令人憤怒
回想起梁、游當時在立法會宣誓的情境,筆者相信不少市民至今依然歷歷在目,他們不但在會議廳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橫幅宣揚港獨,又把「China」讀成「Sheen-na」(支那)口音,侮辱全球華人。既然他們那麼「型棍」地挑戰法律甚至中國人,他們就沒有勇氣承受後果,沒有膽量承認違法?筆者不知道他們最後會否因訴訟而破產,但還是那一句話,這些後果都是梁、游自己種下的禍,政府執法乃是應有之義。
事已至止,相信梁、游都難以再參加立法會補選,筆者在此奉勸他們和「青年新政」的年青政客,既然你們要走的是「港獨路」,就不應參與因《基本法》賦予權力而存在的立法會了!你們可以好好在街頭上抗爭,但切記、切記如果違法,還是要「找數」的!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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