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秘書長黃之鋒,以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三名因為策劃、煽動及參與有大規模暴力成份的非法集結,結果被上訴庭判即時入獄。三人在司法獨立及完善法制的香港法院內被判入獄,屬罪有應得,惟香港眾志常委周庭,明顯沒有汲取教訓,繼續在電台大放厥詞,誣衊上訴庭將公民抗命的價值說成「零」,質疑法院判決不公平。周庭輸打贏要,再次曲解公民抗命的定義,為政治目的不惜以陰謀論批判香港法院,手法令人不齒。
盲反派曲解「公民抗命」
周庭日語了得,早前才跟黃之鋒到日本積極「唱衰」香港;然而,敢於走出去,不代表一定言之成理,她對公民抗命的誤解,從她對香港法院的批評可見一斑。公民抗命是甚麼?社會對此已有極多討論,套用「違法佔領」始作俑者戴耀廷所斷章取義引用,英國大法官賀輔明勳爵在2006年判詞中的說法,「公民抗命」的參與者,行為必須適度和不會對社會造成過度破壞及不便,而抗爭者要藉接受法律處分,去證明自己真誠地相信所持的信念。
研究「公民抗命」的權威學者John Rawls亦有相類似看法,簡單而言,要違法行為歸類為「公民抗命」,首要條件是「非暴力」,以及透過承擔違法後果來體現。筆者在此先不評論「公民抗命」的理念是否合理,因為單看上述兩名權威人士的論述,黃之鋒等三人,以及較早前因參與「反新界東北撥款衝擊」行動而入獄的十三名人士,由於他們的行動全都涉及「嚴重暴力」(暴力衝擊、硬物撬門、打爆立法會外牆、推鐵門),甚至引致他人受傷(保安員),故此絕不能稱為「公民抗命」!
上訴庭:不打人,不代表是「非暴力」
事實上,從上訴庭的判詞亦可見,法官研究案情時,曾詳細審視前因、過程、後果,種種證據都顯示,黃之鋒等人所參與及煽惑的,乃一宗有預謀,而且「情節嚴重、涉及暴力的大規模及嚴重非法集結」;法院在判詞中亦明確反駁被告們聲稱自己行動「非暴力」的遁辭,強調要做到「非暴力」,必須按常理理解,以此案為例,如果參與衝刺和擠壓的人比因職務需要而防守的人多,那麼前者對防守者所帶來的人身安全威脅屬實實和不能低估,不能認為「不動手」打人便是「非暴力」。
總括而言,上訴庭的決定明顯有足夠的法理依據,負責法官對案件的考慮十分周詳,而且絕不是如周庭之流所言,將「公民抗命」的價值視為「零」。反而,因為近日的「衝擊政府總部」案,以及「反新界東北撥款衝擊」案,兩單案件都牽涉嚴重暴力,根本就不屬於「公民抗命」之列!一眾反對派政客,包括周庭、包括戴耀廷和公民黨梁家傑,集體曲解「公民抗命」定義,自吹自擂為暴力犯戴上「良心犯」的冠冕,甚至為達一己政治目的公然侮辱香港法院,令人不齒!
圖片來源:RTHK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