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三名前學生組織領袖,因在2014年參與和煽惑他人參與衝擊政府總部,結果分別被上訴庭判處即時監禁六至八個月。判決頒布後,盲反派政黨和政客,即時將事件演繹為「政治檢控」和「政治審訊」,又稱上述幾名違法者是「政治犯」,既抹黑律政司,亦侮辱享負盛名的香港法院;現在就讓我們逐點拆解盲反派的謊言,詳細解釋香港不可能有「政治犯」的理由。
三人非因政治立場被檢控
所謂「政治犯」,簡單而言是因為所持政治立場跟政府不同,而招致刑罰。然而,今次事件跟「政治立場」根本沒關係,上訴庭在判詞上表明,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涉及的案件,犯罪情節明顯嚴重,是涉及「暴力」的「大規模」及「嚴重」的非法集結。三人干犯的,是涉及「暴力」的罪行,跟他們持甚麼政治立場並無關係!
今次三人被控罪名,分別是〈參與非法集結〉和〈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兩項控罪都跟當晚事件的情節相符,而且證據確鑿,就連被告自己都不能反駁控罪不合適。
「司法獨立」不可能有政治審訊
香港法院獨立審案,這點已獲世界公認,而〈參與非法集結〉和〈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兩條罪亦存在已久,絕不是為2014年的暴力衝擊事件而度身訂造,法例早已存在,違法者名知故犯,上訴庭的判詞列明,三人所作所為非一時興起,事前亦有向其他參與者派所謂的「被捕須知」,可看出明知行動是違法。在此情況下,試問怎可以稱之「政治檢控」或「政治審訊」?
黃之鋒等自稱政治犯自抬身價
說白了,黃之鋒之流把自己的暴力犯罪行為提升到「政治」層面,目的只是為罪行開脫和塗脂抹粉,某程度上是想把自己抬得高高,增加自身政治能量。相反,上訴庭判詞說得清楚,三人不能說是因為行使集會、示威或言論自由而被定罪和判刑,只要他們在法律的界線內行事,法律會充份保障他們的各項自由!
三名二十來歲的年輕人,因參與暴力抗爭活動而被判監,斷送大好前程,不管所持政治立場如何都會感到惋惜,但同情歸同情,我們絕不能因此而扭曲事實,將律政司合法、合情、合理的決定,抹黑成「政治檢控」,更不可侮辱法院進行「政治審訊」。訛稱香港有「政治犯」,太可笑了吧!
圖片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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