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已不能期望非建制派公道處事
香港人已不能期望非建制派公道處事

 

非建制派議員包庇護短、為反而反的政治取態,已成自然反應、完全失去理智。律政司上星期致函立法會,申請讓五名立法會人員,就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秘密收受「傳媒老闆」黎智英25萬捐款一事到法庭作證。律政司正常不過的要求,卻引來25名非建制派議員反彈,他們聯署要求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撤回此議程,理由是擔心會「影響議員的言論自由」。行文至此,市民應該明白,非建制派議員又再次「搬龍門」,包庇護短的技巧和藉口已經爐火純青。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無關言論

梁國雄今次涉嫌干犯的罪行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簡單而言,是他將黎智英捐予社民連的部份捐款存入個人帳戶,事前事後都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明顯有「潛在利益衝突」,故此才會遭律政司控告。

事實上,此案案情清晰,梁國雄本人都承認曾收捐款,他當然可以認為自行的行為不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否認控罪,但此舉不代表他沒有「袋住先」,是否有罪,大可交由法院判決,非建制派到底有何理據阻止律政司的申請?

聯署的非建制派議員所持的其中一個理由,乃批准申請,即會收窄或影響立法會議員應有的「言論自由」和「議事權利」,甚至造成「寒蟬效應」,令議員日後不夠膽發言云云。對於非建制派的言論,筆者實在不能苟同,敢問他們一句,梁國雄所涉案件跟「言論自由」有甚麼關係?

《基本法》第七十七條訂明,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的確,因為要監察政府及社會種種不公平事宜,加上議會要集思廣益,故立法會議員在會議上的發言的確不應受到追究;然而,梁國雄今次所犯的,根本和「言論」無關,個案癥結在於他收受黎智英秘密捐款後,有否按規定申報!

非建制派轉移視線、包庇護短

再者,律政司在發給立法會秘書處的信函上清楚表明,申請五名立法會人員提供證據及相關文件,全因該等證據可證明被告梁國雄清楚及明白立法會相關申報利益的要求,以及梁身為立法會議員故意及蓄意作出失當行為、以及其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對證明「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實屬必須。

筆者對於黎智英「秘捐」非建制派政黨及議員一事記憶猶新,但為免「殺錯良民」,執筆時亦特意翻查資料;當日獲證實曾收受「秘捐」的,包括公民黨、民主黨、工黨及社民連等政黨的代表,這些政黨在梁國雄被檢控一事上,其實都有「利益衝突」之嫌,今日聯署反對律政司申請的25名議員,肯定包括上述政黨的代表,那麼他們聯署時可有再次申報利益?可有再次讓公眾知道,他們其實都曾收受黎智英秘密捐款?

非建制派三番四次護短

猶記得上屆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亦曾調查梁國雄的個案,惟最終在非建制派議員護航下,種種針對梁國雄的投訴都不能成立。據時任委員會主席的葉國謙表示,該委員會追查事件時,有議員阻撓並否決傳召負責替黎智英「派錢」的Mark Simon作供。很明顯,委員會在非建制派議員的阻撓下,根本就未能徹查事件。

一而再、再而三包庇「自己友」,平日卻擺出一副道貌岸然姿態,說從政者要「比白紙更白」云云,如今看來,非建制派議員的行為實在配不上「正義」二字。在「炒作」意識形態和政治鬥爭方面,非建制派確是高手,亦因如此,他們在選舉上往往佔盡優勢。

簡而言之,非建制派今次反對律政司的申請,完全是捩橫折曲,曲解案情之餘,亦有轉移視線,為「自己友」護航之嫌。香港人,如果到今日還未能看清楚這批非建制派議員的真面目,他朝香港若被這些表裡不一的人摧殘到沉淪不起,也實在怪不得人。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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