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校委會的「偷錄」和「洩密」事件弄得滿城風雨,港大日前成功取得法庭臨時禁制令,禁止播出「偷錄」內容的電台及相關人士,披露校委會會議內容。事後,一些新聞組織指摘,禁制令限制公眾知情權及「衝著新聞自由而來」。這等批評,出自香港新聞組織之口,殊不奇怪,惟社會亦須明白,「新聞自由」絕非全無限制,港大今次在不涉公眾利益情況下申請禁制令,反而是尊重法治和負責任的表現。
副校遴選無關公眾利益
追源溯始,港大副校長遴選一事之所以跟公眾利益扯上關係,全因有某報章的前高層撰文,「爆料」指遴選程序受到政府干預,從而引申一連串「政治干預院校自主」的疑雲。
若非有上述「口講口賠」的指控,不管遴選結果若何都不涉公眾利益。事實上,所謂「干預」由今年年初傳出至今,一直沒有人可以拿出真憑實據去印證指控,就算將「偷錄」內容計算在內,亦不見得可證實校委會成員受到不當干預。既然如此,港大申請禁止傳媒報道屬「機密」的內容,根本是港大的應有之義。
港大回應傳媒查詢時亦明確指出,「一如其他國際領先的大學,香港大學尊重、珍惜並致力推動言論,表達意見和思想的自由,過去和現在如是,將來亦會繼續如是。今次的法律行動,正是為了保護這些自由而作出。」
校委會成員言論及表達自由要保障
未得允許「偷錄」會議內容,本身既不道德,亦打壓校委會成員的言論自由及表達自由。「偷錄在前,洩密在後」,若有校委會成員因此不敢自由表達意見,無疑是對言論自由的踐踏。
「新聞自由」的存在,正是為保障人民的權利。「新聞自由」之所以重要,全因社會需要新聞機構藉報道「真相」去監督政府、揭露社會流弊,同時將社會不公平事展示公眾眼前,讓人民有所警惕,其本質就是為了維護民眾的權利,讓社會變得更公平。
但要注意的是,公眾亦並非事事有知情權,反而執行保密制才能真正保障公眾利益。例如,一些土地使用及發展問題,往往涉及敏感資料;一旦被公開了,或會有人上下其手。又如執法部門於案件調查期間,除非正式拘捕,否則一切也需要保密,此舉旨在確保調查不受影響,同時要保護當事人名譽,平衡彼此的權利。
新聞自由絕不凌駕法治
故此,除非事涉「重大」公眾利益,「新聞自由」在一般情況下不可能沒有禁區和限制。至少,「新聞自由」就一定不可凌駕法院命令;港大申請禁制令,正正是要透過「法治」此一社會基石,保護表達和言論自由,試問又何錯之有?
反對港大行動的新聞組織代表,宣稱傳媒並沒「做錯事」,指禁制令是「捨本逐末」。筆者認同,傳媒報道本身沒有「做錯事」,因為「做錯事」的是那位(或多位)偷錄,並在不涉公眾利益前提下「洩密」的人。與其追求無限制的新聞自由,新聞組織何不先釐清到底事件的公眾利益何在,沒證沒據的指控和猜度,無助公眾了解真相,亦對被指控的一方極不公平。
原圖:bastille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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