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份傳媒、政黨和學生組織,每次提及2017年特首普選,都堅持拋出「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等提名方式,似乎只要依照他們的建議,一切就會水到渠成,即使違反《基本法》亦無礙政改。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今日在多份報章撰文,指出《基本法》第45(2)條條款的文字十分清晰,若任何提名方法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或削弱其實質提名權,都可能被認定為不符合《基本法》。而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2013年4月以「詮釋香港憲法之我見」為題作演說時解說,普通法在詮釋《基本法》時,會透過相關條款的文字去理解其背後目的,若文字清晰及不存在模棱兩可之處,則也許沒有空間或需要去作進一步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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