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辦主任張曉明今日在報章發表文章,文章指出,香港特首普選制度有合憲性、民主性、正當性和穩健性這四大優點或特點。
一、合憲性。香港特區的普選源自基本法,嚴格依照基本法落實普選是法治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確定的普選制度完全依照基本法規定,具有堅固的法律基礎。
二、民主性。特首普選制度是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民主規則。提委會的民意基礎遠遠超過任何一個政黨、政治派別;獲過半數提委支持成為候選人,符合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提名產生2名至3名候選人,保證了選舉的競爭性;選民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特首人選,體現了普選「普及而平等」的最重要內涵。
三、正當性。特首普選制度之爭的核心問題是要不要堅持特首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要求行政長官愛國愛港,天經地義;防範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實有必要;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為此提供相應法律保障,順理成章。
四、穩健性。實行普選是社會政治制度的重大變革,涉及重大社會關係和利益格局的調整變化,必須注重穩健。提委會提名等制度安排有助於促進不同利益代表和不同政治背景的人士溝通協商,聚焦社會整體利益,發揮集體理性的把關作用,從而降低普選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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