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1日,香港順利回歸袓國,《基本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勾劃了發展藍圖,保障了香港市民各種權利及原來的生活。不過,在回歸後的十多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曾對《基本法》作出釋法,因而引起香港社會對此的爭議。
自1997年香港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四次解釋香港的《基本法》,四次都是有案件牽涉《基本法》的條文而起。全國人大第一次釋法與解釋居港權有關;第二次與解釋香港特區的憲制發展相關;第三次與解釋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任期相關;第四次與外交豁免權相關。
不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釋法時,本港司法界認為人大釋法衝擊終審法院的權威,擔心中央干預香港司法的獨立,本港法律界為此發起大遊行,抗議特區政府提請人大釋法。簡單而言,這個爭議的源頭在於《中國憲法》體制下的法律解釋採用大陸法系統下的「立法解釋」安排,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而香港傳統上採用普通法系統的「司法解釋」安排,由法官解釋法律。
然而,《基本法》的第158 條列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換而言之,人大常委根本就是法制和法治的一部份。正如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表示,人大釋法是憲法賦予的權力,本身就是法治一部份,按法律做事,並不存在干預破壞香港法治或干預司法獨立問題。
原圖:chinanews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