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一國兩制」與基本法有何關係?
《基本法》是「一國兩制」的法律保障,清楚確定了香港享有的各項高度自治權;確定了香港實行不同於內地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和政治體制;保障了香港居民習慣的生活方式和基本權利與自由,也確定了香港居民的義務。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概念,是已故國家領導人鄧小平於1982年1月首次提出。不過,「一國兩制」最初提出的時候,並非完全針對香港及澳門回歸問題,最初是提出的原因最主要是中國為解決兩岸統一問題所制訂的國家政策方針。而中國政府在中英談判中,亦運用「一國兩制」的概念,而解決香港前途問題。
根據1982年12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第31條的確立,令《基本法》的制定有了法律依據。
由此可見,《基本法》的確立,其實是將「一國兩制」的構想規定成法律條文,也就是將「一國兩制」構想法律化。
原圖: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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