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序」這一部份,今次政改諮詢仲想大家傾傾候選人數目是否二至三人皆可?要提出此問題,源於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只要求特首普選一定要有兩至三名候選人,藉以確保選擇一定有競爭。
大人常委會決定中亦指明,參選人一定要得到提委會過半數委員支持先可以成為候選人,那麼大家認為,提委會委員提名時,應採用記名或不記名的方式提名?提委會委員又應該用「一人三票」、「一人二至三票」、「一人最多三票」、「逐一表決」或者其他程序,產生二至三名候選人?
最後,如不足兩名參選人獲足夠提委會成員支持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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