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發起多次遊行,結果引發多場大型暴動的民陣,今日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計劃在10月1日國慶當日發起遊行,要求內地釋放早前因為非法入境內地而被拘留的「12瞞逃」。明明違反內地法律,為何民陣會要求釋法眾人呢?有何法理依據呢?香港和內地之間沒有移交逃犯的協議,香港又憑甚麼要求內地「交人」呢?為何不是待12人完成在內地的司法程序,才送回香港繼續受審呢?
點解嘅?
圖片來源:民陣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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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特頭號粉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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